于制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梅州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15-04-08 16:5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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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价[2012]128号

关于制定我市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丰顺县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服务性收费。伙食费(含营养餐点):二餐一点心为7元/人·天,一餐一点心6元/人·天,一餐4元/人·天。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幼儿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以“元/人·天”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月收取服务性收费,在园时间不足月的,以幼儿正式请假天数计退。

二、代收费。

(一)生活用品费(含被褥、洗漱用具等)。新生入园需要统一代购生活用品的,一次性预收不超过350元/人。

(二)外出活动费。预收20元/人·次。

(三)体检费。预收16元/人·学期,体检项目按卫生部门规定的项目进行体检,收费标准按各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收取。

代收费项目可集中预收,实行定期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上述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从2012年秋季起执行。请按照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并在显著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