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物价(发改)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112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部分价格政策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4]22号)以及《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的通知》(梅市价[2014]62号)文精神,经研究,现重新公布清理废止文件中需继续延用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请有关收费单位接文后,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重新公布的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梅州市物价局
2014年5月20日https://www.meizhou.gov.cn/intensivism/mzdp/files/201512/6e8d9d1790cf37d047982d2b3df4c0c5.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