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价格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3-24 11:27: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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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水电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现对全市供水供电供气领域各相关收费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收费目录清单内项目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政策规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成本、服务内容、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对特殊机构、特殊群体应将价格优惠政策或收费减免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规范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三、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四、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各相关收费主体要按照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主动清退相关费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水电气领域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