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间:2017-06-02 15:10: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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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发改价格函〔2017〕31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要求,明确任务分工,有效组织实施,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现就我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当前涉企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规范、创新制度、部门协同、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放开一批、取消一批、降低一批、规范一批,落实已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或违规收费。大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服务和收费。全面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完善收费监管规则,推出一批制度性、管长远、见实效的清费举措,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对以企业为缴费主体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清理规范,重点是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收费(特别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铁路货运收费、人才流动等领域和环节的收费。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与任务分工

(一)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其收费不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通过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竞争减轻企业负担,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

(二)全面清理规范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粤府〔2016〕55号、粤府〔2017〕46号),以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机编办发〔2017〕34号),对本领域中介服务进行清查,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025号)要求,全面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收费的,一律停止;对违规参与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坚决予以取缔。(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三)深入清理重点领域和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规范金融领域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落实银行卡刷卡手续费降费等政策,规范商业银行相关收费,进一步加大对银行收费行为的现场检查力度。(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收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8号)统一部署,按照“正价清费、规范透明”原则,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清理重点包括清理地方政府附加收费、规范降低专用线产权或经营单位收费、规范铁路运输企业收费。(省发展改革委、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省铁投集团按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港口收费。落实国家港口收费规定,规范我省内河港口收费,按照保持港口收费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调整完善我省港口收费体系和规则,简化港口收费项目,将工时、拆包和倒包、灌包、集装箱拆、装箱等原单独收费的多个作业环节并入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减少收费环节,同时放开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港口劳务和船舶供应服务收费标准,减少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收费计费方式,加强港口收费行为监管。(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海关通关环节相关收费。落实国家免除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停止收取省级政府定价的通关环节经营服务(部分)收费,加快对来往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收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检验检疫检测各项收费政策,进一步优化进出口环节服务,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省财政厅、口岸办、质监局,海关部署广东分署、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职责分工)

清理规范人才流动等环节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规定,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等政策,规范人才招聘、评价等环节收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加强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清理规范服务收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2983号)要求,全面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会费标准过高的,要进一步降低会费标准,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清理,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政厅负责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省级相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省民政厅、省各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并按要求做好明码标价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各地级以上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四、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要坚持清理与规范相结合,坚持清理与减负相结合,坚持清理与查处相结合,通过全面清理规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清理阶段(6底前完成)。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并填报《广东省政府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见附件1);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提出放开价格的意见;对继续实施政府定价的项目要重新核算收支情况,提出价格变动意见。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尚未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进行自查,查清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及规范管理的意见,并填报《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见附件2)。

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对所属单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自查清理工作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民政厅;各地清理规范工作情况由发改和民政部门汇总,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6月27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民政厅。各地各单位材料电子版请同时发至邮箱:sfgwsfc@163.com。

(二)集中审核阶段(8月底前完成)。7月15日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对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地上报的情况集中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我省自查自清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上报国家。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地根据审核结果及清理规范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对本单位、本地区涉企收费进行整改落实,取消不合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制定规范管理措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底前完成)。各地价格、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民政部门要结合自查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政协会商会、电子政务平台等涉企收费开展全面检查,督导清理整顿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民政部门要将此次检查结果作为行业协会商会年检的重要依据,对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依法督导整改。

五、相关工作要求

开展涉企经营服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价格、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民政部门等牵头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工作指导。

附件:1.广东省政府部门所属单位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查情况表

附件:2.全省性和跨地区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

附件:3.广东省涉企中介服务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附件:4.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9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发展改革委:李钰伟,020-83134558;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魏伟超,020-83133269;省财政厅:涂顺龙,020-83170980;省民政厅:冯延波,020-83190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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