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编办  时间:2015-03-06 16:00: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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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府〔2014〕6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14〕6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对照省《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对本地、本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予以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精简,形成本级政府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未列入《通用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章未要求实施的,一律不得实施,并予公告。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章要求实施而未列入《通用目录》的审批事项,或者实际实施中审批证书名称与《通用目录》审批事项名称不一致的,由各县(市、区)、各单位向市编办反馈,市编办汇总并呈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省编办提出调整建议。

二、认真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此次清理对象是市、县两级政府各部门正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这些事项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和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审批事项。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机关面向下级政府的审批、机关对其他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审批;不含需由下级机关受理,汇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后,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清理工作要按照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该规范的严格规范,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并实行单列管理。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属各县(市、区)、各部门自行设定的,要于2015年3月底前予以取消,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宣传栏、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等进行公告,同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备;属国家和省设定的,各县(市、区)、各部门将认为需要调整的反馈市编办,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呈市政府审议,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

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粤府〔2013〕117号)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今后,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根据上述要求,请各县(市、区)、各单位按要求填写附表(含电子文档)报送至市编办(联系人:温宗明,联系电话:2263223,传真:2188016,电子邮箱:mzbbxbk709@163.com),其中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填报表格需于2015年3月27日前报送,各县(市、区)填报表格需于2015年4月8日前报送。

附件:

1.修改通用目录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

2.修改通用目录中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

3.补充通用目录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

4.补充通用目录中县级行政审批事项意见表

5.清理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

6.清理县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意见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