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行政审批事项转移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编办  时间:2015-03-04 15:59: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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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中央和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的通知》(粤办发〔2012〕24号)精神,针对《梅州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粤审行报〔2015〕3号)查摆的相关问题,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转移工作,现通知如下:

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力度。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生活服务管理等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承接和竞争择优等原则,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项目责任监督,行业自律,行检行评,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等职能有序向社会组织转移。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加强转移事项的衔接和事后监管。有转移事项单位应积极主动与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协调,尽快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确保转移事项“转得出,接得稳”,同时对转移事项制定相关监管制度,加强监管。

结合当前社会组织不健全的实际,转移事项可采取一定时限的过渡期措施。原则上,公布转移事项时无社会组织承接的,在2014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以2015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限;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公布的,过渡期限为1年。过渡期内,能培育社会组织承接的,完全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无社会组织承接的,仍由原机关实施。过渡期止,仍无社会组织承接的,由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审核小组会同转移事项单位研究转移事项的可行性,并按程序提请本级政府决定是否暂缓转移。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转移事项单位在4月30日前将转移事项实施情况报送市编办行编科(联系人:温宗明,联系电话:2263223,传真:2188016,电子邮箱:mzbbxbk709@163.com)。



梅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