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6-10-19 10:22: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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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力促进农业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和部署,通过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2020年前基本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明显缩小。

二、基本原则

户籍制度改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各类城市之间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户籍政策。

三、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二)建立居住证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并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

(三)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建设和完善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四)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和分析运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除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有序放开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购房和自建房入户政策。凡在梅州市中心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取消积分落户制度。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4〕41号)关于“城区人口少于300万的,取消积分落户制度”的规定,全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

五、有效解决我市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一)放开直系亲属投靠。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长期从事一线特殊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问题。要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已在本地落户的亲友搭户,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流动人员落户问题。

(三)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我市辖区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

六、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

(三)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四)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

(五)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措房源,着力解决新落户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探索完善城乡居民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城乡居民住房消费的作用。

(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县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

七、工作要求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扎实有序地开展改革工作。同时,要加强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

(二)加强协调指导。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到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来。各部门要认真梳理与户籍政策相关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出台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同步、配套的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加强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评估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规范有序地推进各项改革任务,防止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阐释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群众预期,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此前市政府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