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4-10 17:56: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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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市级行政

职权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将26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及24项公共服务事项调整由我市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典型县(区)、典型镇、典型村实施,进一步推进扩权强县改革,推动公共服务向镇村延伸。各县(市、区)和市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认真抓好衔接落实工作

  承接单位和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要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委托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应明确各实施层级的业务范围、办理渠道、业务流程。承接单位和委托单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内完成行政职权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工作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衔接落实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科)备案。

  二、市有关单位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有关单位要制订调整工作方案,通过举办培训班、现场指导等形式,加强对承接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增强承接能力。对调整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市有关单位还要将有关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并及时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依托数字政府建设强化数字化支撑,密切跟踪调整事项实施情况,通过日常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调整实施职权的监管,及时纠正承接单位存在的问题;定期对实施工作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承接单位要依法履职尽责

  承接单位要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主动配合市有关单位做好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对调整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要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有关单位备案;对调整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实现同一事项全市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并落实好事项进驻、窗口配置、人员管理。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径向市政府办公室(职能转变协调科)反映。


  附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事项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