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
来源:市府办  时间:2018-11-14 08:55: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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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化我市营商环境改革,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政务服务质量亟待提高、市场服务环境短板明显、社会营商氛围不够浓厚、法治保障机制滞后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以地方机构改革为契机,抓住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责这个关键,把“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作为着力点和突破口,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企业为中心、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围绕企业生命周期,着力解决开办、运营、退出全流程各环节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推动行政办事从以政府部门为中心向以行政相对人为中心转变,不断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满意率和获得感。坚持把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作为新时代梅州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集成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关键,协同推进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等各领域改革,加快建设服务效率高、管理规范、综合成本低的营商环境高地,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为广东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应有贡献。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1. 大幅压减企业开办时间。取消工商名称预先核准,实行名称自主申报;落实取消公章刻制许可,减少刻章办事环节,实施在线刻章;将办理补采集税务登记信息改为信息确认,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办结多项涉税业务;全面提升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服务效率,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

2. 强力推进“照后减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广《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基础事项目录》等改革经验,破解“准入不准营”顽疾。推进“照后减证”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取消、改为备案或告知承诺等,分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重点对资质资格类审批及指标限额类审批事项开展专项清理。

3. 限期实行涉企事项“一本通办”。完善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标准规范并对外公开,推动同一审批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内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审查裁量标准等关键要素统一,落实《广东便利营商审批服务指南》,实行涉企事项“一本通办”。探索按照投资、技术改造、高新技术、环保等主题,将分散在不同部门的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按主题按链条梳理,优化整合申请要件及办理流程等,清理涉企办事证明文件,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实行“一表申请、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出证”全链条“索引式”办事服务模式。涉企事项除个别复杂事项外,审批服务流程原则上统一整合为“受理、审查、决定”3个环节,对检验、检测、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社会听证等特殊环节进行梳理优化,建立目录管理。

4. 加快推行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打造统一安全的政务云平台、数据资源整合和大数据平台、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高水平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实施行政审批“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加快实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加快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推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区域、业务、市场主体全覆盖,更大力度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等涉企电子证照应用。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办理模式。

5. 实质性精简优化纳税程序。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精简优化纳税人办税流程,压减纳税人涉税资料四分之一以上。对房地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一年申报一次,对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办企业货物和劳务税及附加推行首次有税申报(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对跨省经营企业部分事项试行“全国通办”,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机制。推行实名办税,建设标准化办税服务大厅,推广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出台纳税人“全程网上办”和“最多跑一次”清单,提升办税便利化水平。

6. 有效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加快推动部门间信息协同共享,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统一受理、统一办结。制定规范明晰的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引和材料清单,实质性压减一批不必要的申请材料。全流程管理不动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归档等事项,实现不动产信息和权属信息在登簿后可即时查询使用;大幅压减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将一般登记办理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

三、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7. 打造项目审批“高速公路”。取消施工合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全流程、全覆盖统筹优化审批程序,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行“一张蓝图”明确项目建设条件、“一个系统”受理审批督办、“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4个阶段,全面实施“一家牵头、同步审批、同步评估、同步反馈、限时办结”的并联办事模式,推动土地取得、规划建设、综合服务等事项集成办理,实行限时联合验收。大幅压减办理时限,工程建设领域行政确认类备案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类事项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的30%(不含法定公示期限),将工程建设项目平均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重大项目办事绿色通道制度。

8. 探索建立项目前期服务制度。投资项目意向确定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可行性(用地用海审批、城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物考古、水土保持、气象环境、地震安全性评价、穿越城市轨道或自然保护地等)联合提前介入,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升招商和企业筹建审批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专业机构为项目立项、报建、施工、验收等提供咨询。

9. 试行区域评估制度。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由政府统一组织区域评估。对有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在开发前期或土地收储阶段,由园区管委会牵头开展区域评估,将评估事项扩展至交通影响、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雷电灾害等领域。落户该区域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免费获得各专项评估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出让地块项目相关评估。

10. 实行“容缺受理”和试行承诺制信任审批。全面实行“容缺受理”制度,对非即办类审批事项,在基本条件、关键材料具备,允许在非关键性材料缺少或存在瑕疵的前提下先行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在审批时限内补正材料后及时出具办理结果。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施“政府明晰告知、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信任审批模式,试行承诺制信任审批。政府公布法律法规设定的标准作为准入承诺标准,列出用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洪评价、节能评价、消防设计、安全防范要求、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许可等承诺内容和标准,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11. 推进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分离。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规划设计、节能评价、消防、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专业性较强的审批类事项进行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并提供事前、事中咨询服务。审批部门依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行政审批。

12. 实行联合审图。对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建设、消防、人防、气象(防雷)等相关审查机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统一反馈,各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或备案。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依托省施工图设计文件电子审图系统,推行网上联合审图。推进施工图审查收费定价机制市场化改革,打破施工图审查区域垄断,鼓励有资质审图机构跨区域参与集中审查工作。

13. 改革消防审批管理体制。推动消防设计审核全面、深度融入工程建设审批,实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向县(市、区)委托或下放消防行政许可权。大力精减消防审批程序,公布办事指南,减少审批前置条件,简化消防验收内容和类别,按要求压减消防审批及验收时限。探索工程建设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工程建设综合验收范畴,各级消防部门仅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大力培育消防技术社会服务机构,推进消防工程、消防用品等市场化改革,禁止消防机关指定销售和服务。

14. 精简水电气报装程序。加快推动水电气事项流程再造,进一步压减申报材料、简化流程,不得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作为办理水、电、气的前置程序。供水企业自受理用水报装后,开展现场勘查、内部给水方案审核、接水方案设计等环节,总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精简用电报装业务流程,对符合条件的10千伏以下项目实行供电方案免审批,取消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环节;低压报装业务总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时间)、高压双电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不含外线工程时间)。供气企业自受理用气报装后,开展现场勘查、方案审核、验收等环节,总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按国家和省要求重新核定市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价格,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公开水、电、气报装各项费用,允许有资质的公司承揽报装工程业务。严禁供水、供电、供气公司向用户违规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点火费等。将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分阶段扩大到全部工业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开展售电公司与用电企业直接结算电费试点,2018年争取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服务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15. 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互联互通,持续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创新。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限制和壁垒。将选择代理机构、收取保证金等交由招标人自主决策。赋予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建立与工程施工有所区别的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

四、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16.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全面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加快建立适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审批、监管、信用等配套制度。

17. 全面提升企业投资管理效率。对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压减投资项目办理时限,将核准项目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期限压减至2个工作日以内,被征求意见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审查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正式受理材料后的办理期限压减至10个工作日以内(含技改项目)。政府核准的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含技改项目)。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对零土地技改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

18. 推动实现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备案(不含减免税项目)办理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以内,同步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积极承接省将下放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备案权限。落实国家关于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推动汽车行业外资股比限制放宽。

五、推进贸易便利化改革

19. 推动贸易通关便利化。突出抓好一类航空口岸建设,积极申报创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电商产业园,借鉴自贸区建设经验,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口岸和应用项目全覆盖。再造业务流程,加快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完善口岸通关时效评估系统,建立通关时间监督制度和第三方评估机制,2018年实现通关准备和货物提离时间压减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出口查验率不超过2%。加快智慧港口建设,实施口岸作业全程无纸化审批、联网核放,推动企业申报数据跨系统、跨部门共享共用。建立检验检疫风险分类监管综合评定机制。在全市复制推广进出口商品全球质量溯源体系。

20. 优化进出口税费管理。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继续完善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进一步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核准权限,完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办理退税。严格落实国家降低汽车等产品进口关税政策,严格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收费,推进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加强和创新收费监管,建立打击违规收费机制。

21. 提升人员出入境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经相关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对创新创业团队的外籍成员和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实施永久居留积分评估制。落实省往来港澳商务签注工作规范,降低申请条件,简化申办手续。

六、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22. 严格依法保护产权。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政策措施,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范围,完善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加大对非公有制财产刑事保护力度,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受案立案制度,统一立案标准和审核程序,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涉案财产处置有关规定,明确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等标准和规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用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合同、收费权、知识产权等作为质押进行融资,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公示制度。

23. 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运营、鉴定、维权援助等服务体系,建设“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办事大厅。加快建成专利行政执法全流程监管系统,开展打击侵权专项行动,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推动建立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形成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健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

24. 全面推进营商法治化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编制行政执法标准、细化自由裁量规则,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创新商事纠纷解决方式,提升商事仲裁水平。推动企业依法破产,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和破产企业识别机制,探索预重整制度,推动建立府院联动破产统一协调机制。强化合同权益保护,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加强中小投资者股东权利司法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建设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25. 坚决治理“红顶中介”。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托梅州市网上办事大厅,配合省建设集资质管理、信息发布、竞价交易、监督评价等功能于一体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推动实现中介服务网上进驻、网上竞价、网上选取、网上评价等全流程网上服务和监管。清理和取消市级及以下政府部门自行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限额管理,禁止指定中介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行业商协会和行政机构脱钩的政策,杜绝中介机构利用政府影响违规收费。培育市场化检测评审机构,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检验检测认证互认。

26.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策落实兑现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机制。进一步营造亲商重商浓厚氛围。落实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政策措施,依法依纪查处官商勾结、侵害企业利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七、强化市场综合监管

27. 建立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权责清单制度。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执法重心下沉,对同一市场主体及生产经营行为均有监管职责的,原则上由最低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

28.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严禁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置歧视性准入条件、歧视性补贴政策。全面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建立公平竞争定期评估制度,调整完善不合理的政策安排。

29. 加快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方式。依托“信用梅州”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归集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覆盖全市的征信系统,逐步实现所有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查询与联合奖惩措施应用嵌入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等业务流程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各行业各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组织认定红黑名单主体,依法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探索建立信用约束向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延伸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运用机制。

30. 打造一流政务服务平台。强化行政服务大厅功能,解决授权不充分、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收发室”现象,实现大厅之外无审批。建立涉企审批代办服务制度,依托市县行政服务中心、镇(街)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和园区公共服务站,设立涉企审批代办点,提供咨询、指导、代办服务。强力推进部门自建系统与网上办事大厅统一申办受理平台无缝对接,推进行政审批“证照库”和“数据池”建设,提供网上办理咨询服务,实现审批事项网上全流程办理。深化“马上办”“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改革,全链条、全流程优化办事环节。

八、加强组织实施

31. 狠抓任务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纳入重要改革事项,加强领导、谋划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市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推进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市发展改革局、市编办、市政务中心管理办、市商务局共同牵头负责,承担协调工作。以地方机构改革、“数字政府”改革建设为契机,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政府职能优化协同高效,更好利企便民。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对需要出台细化措施的,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实施方案;可以直接实施的,尽快落地见效。

32. 强化督查评价。由市政务中心管理办组织开展我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推动解决企业开办、施工许可、电力获取、税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同执行、跨境贸易等领域突出问题。要把营商环境建设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对落实不力的部门或地区追责问责,促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