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3〕18号)规定程序实施。转移事项如无相关社会组织承接的,暂由原实施单位继续承担,并由其配合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牵头部门大力培育相关社会组织,待其发展成熟后再按相关规定向社会转移。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