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3-15 13:48:58  浏览:-
字号:

  案例一  中介代签“购房” 消保协助退定

  【案情简介】

  消费者贺先生上门到梅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称其妻子于2023年6月24日与梅州市梅江区某房产中介通过微信聊天视频看房,以及文字推销后,便在投诉人及女儿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预定一套价值79万元的套房,而后银行转账向该中介支付2万元定金。6月24日,地产中介通过微信与投诉人妻子线上确认房产买卖合约,并在“乙方”代签了投诉人女儿的名字。次日投诉人贺先生赶回梅州到实地看房,发现房屋装修情况与视频预期中存在出入,双方就此发生歧义,引起纠纷。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3年7月4日下午,经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员调解,因消费者贺先生妻子通过微信联系视频看房,未到现场实地了解房屋实际情况,房产中介存在未严格审核消费者信息及委托书等有效依据,在购房合同中代消费者签名,存在过错。鉴于双方都有存在过错责任。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退还一半定金。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此案例中还提到地产中介通过微信与投诉人妻子线上确认房产买卖合约,并在“乙方”代签了投诉人女儿的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案例二  学习机“免费送”消保助力获退款

  【案情简介】

  大埔县消费者张女士于2023年11月5日致电大埔县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称其于11月3日晚上在大埔县湖寮镇西湖公园美食节的摊贩免费领取了一套先科S33学习机,并花费了2899元激活学习机后感觉被该摊贩误导消费,于是返回向该摊贩申请退货退款,但该摊贩却表示无法马上退款,需要到下周工作日时才可给其办理退货退款,其认为并不合理。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要求责令该摊贩马上给其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大埔县消保中心进一步调查,通过约谈美食节活动主办方,要求活动主办方积极联系商家妥善解决售后纠纷问题。经过多次与活动主办方、商家、消费者沟通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回收学习机并向消费者退还2600元,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在调查中发现该类商家多利用美食节、展销会等一些人员流动大的活动进行现场销售,商家先从学习机对子女学习的促进作用入手,大力宣传产品的作用引起关注,然后承诺当场免费赠送学习机,最终以2899元的价格激活账号。此类销售活动往往只有几天的展销时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案例三  光伏线缆质量存疑 双方及时止损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1日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来电称4月10日至6月10日共花费5万元向梅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光伏电缆线,购买时其明确告知店家需要的是国标线和有出厂检测报告,收到货后安装过程中才发现店家给予的并非国标线,因为是光伏电站要使用的,因光伏电缆线质量问题已经导致停工且产生了损失,其要求该公司提供合格证和出厂检测报告,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关材料,其曾向该店要求赔偿,但遭到拒绝,其认为该公司售卖假冒伪劣产品。要求该公司更换国标线或者退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梅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梅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梅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无产品名称、厂址、执行标准”等标签不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光伏直流线,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其在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经营。同时对于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的诉求,由于双方对光伏电缆线的内在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周期较长,且检测期间投诉人经营的光伏发电站无法正常运行,将进一步加大投诉人的损失。该局告知双方进行第三方机构检测的利与弊后,经调解,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被投诉人同意投诉人光伏直流线退货退款的要求,同时补偿投诉人光伏电站线缆更换费用及发电损失,以上三项合计110000元。8月18日下午对投诉人进行了电话回访,告知投诉人处理过程和结果,对此,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四  会所误食消毒水  快速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兴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消费者梁先生投诉,具体情况如下:其于2023年4月4日晚入住兴宁市某会所,期间因醉酒随手拿起旁边桌面上的一瓶消毒液饮下导致紧急入院洗胃。事后其认为是该店工作人员未妥善放置消毒产品而引发消费者误食的后果,应当负该事件全部责任,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帮其向商家索赔。诉求:要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费及营养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兴宁市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约谈双方在消保中心进行协商调解,经过3次调解,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公平公正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签订了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万元整,双方均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例中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具有危险性的物品防止对消费者人身安全产生威胁,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应当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五  浴霸爆裂致受伤  消保助力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0日,兴宁市消费者陈先生致电兴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称其于1月27日上午在兴宁市商业城某商店购买了一台铜线浴霸,花费190元,由商家负责送货上门并进行安装。中午,陈先生妻子在浴室给婴童洗漱过程中浴霸灯管突然发生爆裂,玻璃碎片洒落一地并造成了婴童右侧耳后皮肤被碎片刺破受伤严重,当即送入兴宁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其希望相关部门介入,帮助其维权索赔。诉求:要求商家赔偿其住院费用及精神损失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兴宁市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投诉人取得了联系,了解到消费者目前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希望商家能承担5万元后续治疗费用。约谈双方在兴宁市消保中心进行协商调解,工作人员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耐心细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客家家训贯穿调解始终,实现情与法结合,柔性化解矛盾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共38190元。双方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了满意并且感谢消保中心工作人员的人性化服务。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