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4-29 15:56: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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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1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583号

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

罚款

经查,2020年9月1日,当事单位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规格:18升/桶、生产日期:2020-09-01,下同)80桶,2020年9月1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当事单位生产的上述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标准指标:n=5 c=0 m=0,实测值:0、0、0、660、0,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S2001187)。截至2020年9月28日,上述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20元,扣除人工及成本获利120元,合计经营货值32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

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

黄佳兴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食品安全标准的白水田园包装饮用水;二、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6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512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614号

兴宁市俊业水产店(刘俊)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海水)

罚款

经查,2020年9月25日,当事人刘俊以24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揭顺海鲜海产店购进“花甲(海水)”5kg,计进货款120元,尔后将上述“花甲(海水)”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俊业水产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9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花甲(海水)”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3.42×10³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0FC26233)。经查,上述“花甲(海水)”的销售价格为42元/kg,截至2020年11月6日止,上述“花甲(海水)”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10元,获利90元,合计经营货值21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海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兴宁市俊业水产店(刘俊)

刘俊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甲(海水);2.没收违法所得9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9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13号

兴宁市景兴海鲜店(石金雨)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

罚款

经查,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石金雨以22元/kg的单价从五华县天成海鲜店购进“花甲”5kg,计进货款110元,尔后将上述“花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景兴海鲜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花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ug/kg,实测值:9.03×10³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001281)。经查,上述“花甲”的销售价格为34元/kg,截至2020年11月19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70元,获利60元,合计经营货值17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兴宁市景兴海鲜店(石金雨)

石金雨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甲;2.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6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14号

兴宁市粤式海鲜水产店(黄三弟)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

罚款

经查,2020年10月20日,当事人黄三弟以56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揭兴海鲜店购进“花甲”7.5kg,计进货款420元,尔后将上述“花甲”中的各一半分别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粤式海鲜水产店、兴宁市老三海鲜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0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分别对兴宁市粤式海鲜水产店、兴宁市老三海鲜店销售的上述“花甲”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广州市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论均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指标:≤100μg,实测值:粤式海鲜店2.02×10³ug/kg、老三海鲜店532u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01001303、ZNY201001282)。经查,上述“花甲”的销售均价为50元/kg,截至2020年11月19日止,上述“花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00元,合计经营货值400元,因兴宁市老三海鲜店折价销售给检验机构导致总体亏损,无获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花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兴宁市老三海鲜店(黄三弟)

黄三弟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花甲;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33号

兴宁市龙梅高筋面粉高华市场店(龙梅)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警告

经查,2020年12月8日当事人龙梅以2元/kg的单价从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购进未严密封口的散装湿粉条(生产企业:五华县河东镇阿志米粉加工店,生产许可:GD142400086,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20/12/08/00:00,保质期:常温下储存24为小时,5℃以下储存为48小时,下同)50kg,尔后置于其位于兴宁市兴城高华市场东16号铺的兴宁市龙梅高筋面粉高华市场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梅设立在兴宁市兴城高华市场东16号铺的兴宁市龙梅高筋面粉高华市场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湿粉条外包装为简易塑料袋,且包装袋未严密封口,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粤市监办发(2020)1291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湿米粉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规定“湿米粉生产企业必须对湿米粉进行严密封口包装,不得采用扎口方式进行简易包装,经营企业必须查验包装、标签及封口”,当事人龙梅在经营过程中只查验了供货商的证件和湿粉条标签,未查验湿粉条是否严密封口包装。经查,上述湿粉条的销售价格为3元/kg,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150元,经营货值150元,获利5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购进湿粉条未查验湿粉条是否严密封口包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

兴宁市龙梅高筋面粉高华市场店(龙梅)

龙梅

1、责令立即停止购进散装未严密封口的湿粉条的行为;2、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40号

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南店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罚款

经查,2020年12月25日,当事单位从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博雅生物”人血白蛋白(规格:10g/瓶,批号:2020A02007,下同)2瓶,尔后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1月19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兴宁市兴城怡苑路中段自编3-5号的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南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单位阴凉柜摆放“博雅生物”人血白蛋白1瓶,当事单位现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因当事单位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人血白蛋白采取查封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发现当事单位楼梯间存在一处堆放感冒灵颗粒、健诚饮片等药品的小仓库;执法人员发现当事单位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查,上述“博雅生物”人血白蛋白是从广东福卡斯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当事单位提供了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复印件,能说清来源渠道;当事单位堆放药品的楼梯间与当事单位核准的经营场所未连通、进出也有门隔断,属于未经核准的场所;执法人员查看当事单位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发现当事单位于2021年1月2日、19日、20日、22日、25日均销售过阿莫西林胶囊,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单位无法提供销售上述阿莫西林胶囊的处方凭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南店

梁兴梅

一、对当事单位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做如下决定:因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查封物品予以解封;
二、对当事单位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做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在未经核准的场所堆放药品的行为,2.警告;
三、对当事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做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41号

兴宁市康民药店(罗文昌)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罚款

经查,2019年12月22日,当事人从广州晟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电子血压计”(生产企业:欧姆龙大连有限公司,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辽械注准20162200146,生产日期:2019.10.24,下同)2台,尔后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1月17日,兴宁市康民药店员工李宁接其嫂子李霞微信语音,李霞向其求购人血白蛋白1瓶,2021年1月18日,员工李宁与段才高(段才高为兴宁市康民药店、兴宁市水口康吉大药房的实际所有人)微信通话,向段才高求购李霞所需的人血白蛋白。因兴宁市康民药店未经营人血白蛋白,2021年1月19日,段才高从其经营的另一家药店兴宁市水口康吉大药房代李霞购买人血白蛋白(生产企业: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瓶/盒,生产日期:2020.09.04,国药准字:S10960053,下同)1瓶并开具单据,尔后顺路到兴宁市康民药店将该人血白蛋白交给正在兴宁市康民药店上班的员工李霞,因人血白蛋白需要避光、冷藏保存,李霞将该人血白蛋白放置在兴宁市康民药店冰柜暂时存放。2021年1月19日当天,执法人员对兴宁市康民药店进行检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人血白蛋白的进货单据,执法人员对上述人血白蛋白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分别对段才高、李宁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查看段才高、李宁的微信语音、微信语音通话记录,段才高也提供了兴宁市水口康吉大药房开具的上述人血白蛋白的销售小票复印件1张,发现李霞通过李宁向段才高求购人血白蛋白的情形属实,上述被扣押的人血白蛋白应属于李霞个人物品,并非兴宁市康民药店经营的,属于暂时存放在冰柜的私人物品。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对兴宁市康民药店进行检查时还发现当事人货架摆放二类医疗器械“电子血压计”1台,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021年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看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处方药销售登记表,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2月4日销售过阿莫西林胶囊1盒,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上述阿莫西林胶囊销售的处方凭证。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二类医疗器械以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兴宁市康民药店(罗文昌)

罗文昌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做如下决定:因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行政处罚,扣押物品予以解封。
(二)、对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做如下决定:责令立即停止未取得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做如下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43号

兴宁市鹏飞副食店(曾翠平)销售不合格食品同心甜脯萝卜

其他

经查,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曾翠平从杭州萧山义蓬全民蔬菜加工厂购进同心甜脯萝卜(生产企业:杭州萧山义蓬全民蔬菜加工厂,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424,下同)2件(5kg/件),购进价格为25元/件,计进货款50元,尔后将上述同心甜脯萝卜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鹏飞副食店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8月17日,当事人将上述2件同心甜脯萝卜销售给梅州市梅江区融旺海杂经营部。梅州市梅江区融旺海杂经营部将上述同心甜脯萝卜销售给梅州市梅县区瑶上中学食堂。2020年12月1 日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梅州市梅县区瑶上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g/kg,检验结果:2.34g/kg,单项评定: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R2021125)。经查,上述同心甜脯萝卜的销售价格为32元/件,得销货款64元,获利14元,合计货值6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产品同心甜脯萝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

兴宁市鹏飞副食店(曾翠平)

曾翠平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心甜脯萝卜的行为;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44号

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饶龙辉)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韭菜案

罚款

2020年11月10日当事人的代理人曾波以4.4元/kg的单价从惠州摆摊的农户手里购进韭菜40kg,计进货款176元,尔后将上述韭菜置于其和当事人饶龙辉合伙经营的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将上述韭菜中的1件(兴宁市龙运批发行开具的标示“1818蔬菜批发”的销售单标称“商品名称:惠韭菜,件数:1,数量:37-4/33,单价:2.70/斤,合计:89.00”,下同)销售给五华县水寨镇铭逸蔬菜销售中心,2020年11月11日 ,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五华县水寨镇铭逸蔬菜销售中心经营的上述韭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要求(标准要求≤0.2mg/kg ,检验结果:0.36mg/kg ,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YA20112288)。经查,上述韭菜的销售价格为5.4元/kg,截至2021年3月1日止,上述韭菜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16元,获利40元,合计货值21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韭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项

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饶龙辉)

饶龙辉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韭菜;2.没收违法所得21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421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当行处字﹝2021﹞第001号

梅州市老街餐饮有限公司(张健)超出核准的许可事项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案

警告

2021年4月7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兴宁市兴城兴东路水务局对面两卡门店的 梅州市老街餐饮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当事单位在经营场所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481MA4ULBCE7E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4414810043341,核准的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健登录其在美团外卖平台设立的名称“老街小吃”的店铺,在其凉拌系列中有“香拌辣鸡肾”、“凉拌牛百叶(辣)”、“凉拌脆笋”、“凉拌莲藕”、“凉拌青瓜”等5款凉拌食品,涉嫌超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许可事项。据当事单位法人张健讲述,“香拌辣鸡肾”、“凉拌牛百叶(辣)”2款食品的原料是从淘宝网店名为“佳肴联购餐饮食材”的网店购入,“凉拌脆笋”食品原材料是从鑫旺餐饮食品行购进的,均能提供进货单据,“凉拌莲藕”、“凉拌青瓜”等2款食品的原料是从附近的菜市场购进。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立即下架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上述凉拌菜品,并立即停止超出核准的许可事项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梅州市老街餐饮有限公司

张健

1、责令立即停止超出核准的许可事项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2、警告。

兴市市监当行处字﹝2021﹞第002号

兴宁市小余夜宵店(余红军)超出核准的许可事项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案

警告

2021年4月7日,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余红军设立在兴宁市兴城高华路沿江东堤北12号的兴宁市小余夜宵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情况如下:当事单位在经营场所悬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481MA4WFRU77A的《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24414810046207,核准的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健登录其在美团外卖平台设立的名称“品味人家”的店铺,在其凉拌系列中有“凉拌海带心”、“凉拌去骨鸡爪”、“泡鸭爪”、“凉拌猪耳朵”、“凉拌青瓜”等凉拌类食品,涉嫌超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许可事项。据当事单位法人余红军讲述,“凉拌青瓜”、“泡鸭爪”、“凉拌猪耳朵”的食品原料是其自行采购制作而成,其他凉拌菜是从其他副食店购进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立即下架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上的上述凉拌菜品,并立即停止超出核准的许可事项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兴宁市小余夜宵店

余红军

1、责令立即停止超出核准的许可事项从事冷食类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2、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