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6-30 17:20: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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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64号兴宁市黄文峰餐饮店(黄文峰)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经查,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对其当日使用过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3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消毒柜中的大碗、小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300473、ZFO210300479)。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大碗、小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3月12日当天已将上述大碗、小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黄文峰餐饮店黄文峰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2.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65号兴宁市贵食汤粉店(廖苑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经查,2021年3月11日晚上,当事人及其员工将当日使用过的餐具清洗干净后放置于消毒柜中进行消毒。2021年3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消毒柜中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饮)具》要求(标准指标: 不得检出、 实测值: 0.05mg/ 100cm²、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300478)。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3月12日当天已将上述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贵食汤粉店廖苑堂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2.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66号兴宁市运佳大药房水口分店(古运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罚款经查,经查,2019年12月4日、2020年9月16日、2020年4月1日当事人分别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新辉药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阿莫西林胶囊(一正)、阿莫西林胶囊(哈药)、罗红霉素胶囊50盒、30盒、30盒,尔后将上述药品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3月30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古运环设立在兴宁市水口镇供销街21、23号的兴宁市运佳大药房水口分店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销售未进行登记等问题,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问题,并于2021年4月2日向我局下达情况通报。2021年4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兴宁市运佳大药房水口分店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4月6日销售过阿莫西林胶囊3盒(其中一正的1盒,哈药的2盒)、罗红霉素胶囊1盒,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已售阿莫西林胶囊、罗红霉素胶囊的处方凭证进行核对,当事人无法提供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依据2016年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 号)的规定,明令阿莫西林胶囊、罗红霉素胶囊等药品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在经营过程中必须留存处方或者相关电子照片、复印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已售药品的医师处方及相关的电子照片、复印件。经查,上述阿莫西林胶囊(一正)、阿莫西林胶囊(哈药)、罗红霉素胶囊的售价分别为6元/盒、7元/盒、5元/盒,上述未凭处方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一正)1盒、阿莫西林胶囊(哈药)2盒、罗红霉素胶囊1盒的经营货值合计25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得销货款25元,获利5.5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兴宁市运佳大药房水口分店古运环1.责令立即停止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67号兴宁市天億食品店(谢天億)销售不合格食品“奇尔”西梅干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谢天億以0.675元/包的单价从兴宁市元昌食品店购进“奇尔”西梅干(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奇尔食品有限公司、规格:70 克/包、生产日期:2021-01-10,下同)40包,计进货款27元,尔后将上述“奇尔”西梅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天億食品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3月1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奇尔”西梅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标准指标:n=5 c=2 m=10³ M=104,实测值:1.6×10³、1.3×10³、3.8×10³、1.2×10³、2.1×10³,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300559)。经查,上述“奇尔”西梅干的销售价格为0.9元/包,截至2021年4月8日止,上述“奇尔”西梅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6元,获利9元,合计经营货值36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奇尔”西梅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天億食品店谢天億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奇尔”西梅干;   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68号兴宁市伟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素蹄筋(调味面制品)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2月27日当事单位从兴宁市元昌食品店购进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0克/包、生产日期:2021-01-03,下同)2盒(50包/盒),购进单价为15.5元/盒,计进货款31元,尔后将上述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3月1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单位经营的上述素蹄筋(调味面制品)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Q/ZSTY 0002S-2020 《调味面制品》要求(标准指标:n=5 c=1 m=104 M=105 ,实测值:1.1×104、6.4×10³、2.5×104、1.0×104、1.3×10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0210300562)。经查,上述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的售价为0.5元/包,截至2021年4月8日上述素蹄筋(调味面制品)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50元,获利19元,经营货值5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经营不合格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伟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赖伟新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素蹄筋(调味面制品);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69号兴宁市元昌食品店(黄文静)销售不合格食品“奇尔”西梅干、素蹄筋(调味面制品)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2月17日,当事人以174元/件的单价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宇食品商行购进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规格:20克/包、生产日期:2021-01-03,下同)3件(12盒/件),计进货款为522元;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以125元/件的单价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茂兴商行购进“奇尔”西梅干(生产企业:潮州市潮安区奇尔食品有限公司、规格:70 克/包、生产日期:2021-01-10,下同)1件(12盒/件),计进货款125元,尔后将上述“奇尔”西梅干、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置于其经营场所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将其中2盒“奇尔”西梅干销售给兴宁市天億食品店,2021年2月27日当事人将其中2盒素蹄筋(调味面制品)销售给兴宁市兴宁市伟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1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分别对兴宁市天億食品店、兴宁市伟顺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奇尔”西梅干、素蹄筋(调味面制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结论分别如下:“奇尔”西梅干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标准指标:n=5 c=2 m=10³ M=104,实测值:1.6×10³、1.3×10³、3.8×10³、1.2×10³、2.1×10³,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300559);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Q/ZSTY 0002S-2020 《调味面制品》要求(标准指标:n=5 c=1 m=104 M=105 ,实测值:1.1×104、6.4×10³、2.5×104、1.0×104、1.3×10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0210300562)。经查,上述“奇尔”西梅干、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的销售价格分别为13.5元/盒、15.5元/盒,截至2021年4月19日止,上述“奇尔”西梅干、素蹄筋(调味面制品)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720元,获利73元,合计货值72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奇尔”西梅干、素蹄筋(调味面制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元昌食品店黄文静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奇尔”西梅干、素蹄筋(调味面制品);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0号兴宁市罗浮镇丹妞百货综合商店(石仕珍)销售不合格食品“禾丰”南薯芋粉条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3月1日,当事人石仕珍以3元/包的单价从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购进“禾丰”南薯芋粉条(生产企业:秦皇岛惠泽农牧有限公司,规格:180克/包,生产日期:2021-01-18,下同)30包,计进货款90元,尔后将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罗浮镇丹妞百货综合商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3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200mg/kg、实测值:337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1274)。经查,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的销售价格为4元/包,截至2021年4月23日止,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20元,获利30元,合计货值12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禾丰”南薯芋粉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罗浮镇丹妞百货综合商店石仕珍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禾丰”南薯芋粉条;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1号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徐春峰)销售不合格食品“禾丰”南薯芋粉条案 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1月30日,当事人徐春峰以2.6元/包的单价从连城县禾丰食品经营部购进“禾丰”南薯芋粉条1000包,计进货款2600元,尔后将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置于其经营的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1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中的30包销售给兴宁市罗浮镇丹妞百货综合商店。2021年3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宁市罗浮镇丹妞百货综合商店经营的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200mg/kg、实测值:337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1274)。经查,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的销售价格为3元/包,截至2021年4月25日止,上述“禾丰”南薯芋粉条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3000元,获利400元,合计货值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禾丰”南薯芋粉条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梅州市冠能食品商行徐春峰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禾丰”南薯芋粉条;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2号兴宁市兴安药店怡宁店(刘雄华)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经查,2019年10月11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20瓶,进货价为21.11元/瓶,计进货款422.2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500元,获利77.8元,合计货值5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兴安药店怡宁店刘雄华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二、没收违法所得77.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3号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教育路医药商场销售假药案没收违法所得经查,2020年12月27日、2021年1月20日,当事单位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分别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瓶、20瓶,进货价分别为24.12元/瓶、27.8元/瓶,进货款分别为289.44元、556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9元/瓶,截至2021年4月29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928元,获利82.56元,合计货值928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民生医药有限公司教育路医药商场黄利春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8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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