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7-29 15:38:1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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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4号兴宁市新圩镇蓝布村卫生站(二)使用假药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4月18日,当事单位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5瓶,进货价为24元/瓶,进货款为120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用于日常诊疗活动。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7日已全部用于日常诊疗活动,得销货款125元,获利5元,合计货值1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新圩镇蓝布村卫生站廖雄辉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5号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27日,当事单位分别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瓶、12瓶,进货价分别为19.9元/瓶、22.5元/瓶,进货款分别为238.8元、270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600元,获利91.2元,合计货值6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梁心梅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91.2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6号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南店销售假药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9月23日,当事单位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瓶,进货价为22.5元/瓶,计进货款270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0年1月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300元,获利30元,合计货值3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城南店梁心梅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7号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销售假药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6月10日,当事单位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5瓶,进货价为19.9元/瓶,进货款为99.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0年1月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125元,获利25.5元,合计货值1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梅州市桐兴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 梁心梅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25.5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8号兴宁市河山药店(律茵)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7月1日,当事人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0瓶,进货价为19.9元/瓶,计进货款199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4元/瓶,截至2020年4月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240元,获利41元,合计货值24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河山药店律茵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79号兴宁市石马镇平珍药店(刘萍萍)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5月16日、2020年10月7日,当事人分别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6瓶、5瓶,进货价分别为22.5元/瓶、23.5元/瓶,进货款合计252.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275元,获利22.5元,合计货值27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石马镇平珍药店刘萍萍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0号兴宁市万寿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10月16日,当事单位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2瓶,进货价为22.8元/瓶,进货款为45.6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50元,获利4.4元,合计货值5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万寿药业有限公司   何新灵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4.4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3号兴宁市团圆小吃店(幸育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经查,2021年3月12日,凌晨六点,当事人幸育明对其经营使用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3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消毒柜中的小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300472)。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小碗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3月12日当天已将上述小碗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团圆小吃店幸育明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2.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4号兴宁市梨笑餐厅(曾淑娴)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警告经查,2021年3月11日,当事人曾淑娴对其当日经营使用过的餐具进行清洗消毒。2021年3月12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消毒柜中的碗、茶杯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结论如下: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4mg/100cm²,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0210300481);茶杯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0210300475)。经查,因当事人并不清楚上述碗、茶杯是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1年3月12日当天已将上述碗、茶杯用于经营活动。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兴宁市梨笑餐厅曾淑娴 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2.警告。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8号兴宁市润和药行(陈申兴)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21瓶,进货价为24.12元/瓶,计进货款506.52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8元/瓶,截至2021年5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588元,获利81.48元,合计货值588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润和药行陈申兴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二、没收违法所得81.4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9号兴宁市西河药店(陈永娟)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24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1日,当事人分别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2瓶、2瓶、3瓶、3瓶、3瓶、3瓶、3瓶,进货价分别为23.3元/瓶、19.9元/瓶、19.9元/瓶、22.5元/瓶、22.5元/瓶、22.5元/瓶、22.5元/瓶,进货款共计415.9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475元,获利59.1元,合计货值47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西河药店陈永娟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二、没收违法所得59.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0号兴宁市水口镇乔惠药店(陈丹)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2月29日、2020年6月17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36瓶、24瓶,进货价分别为20.5元/瓶、21元/瓶,进货款共计1242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3元/瓶,截至2021年5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1380元,获利138元,合计货值13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水口镇乔惠药店陈丹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1号兴宁市康吉大药房贵华店(程露)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21瓶,进货价为24.12元/瓶,计进货款506.52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8元/瓶,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588元,获利81.48元,合计货值588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康吉大药房贵华店程露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81.4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2号兴宁市水口康吉大药房(丁函)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6月19日、2020年10月9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分别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0瓶、21瓶,进货价分别为19.9元/瓶、24.12元/瓶,进货款合计705.52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平均售价为25.74元/瓶,截至2021年5月7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798元,获利92.48元,合计货值798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水口康吉大药房丁函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92.4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3号兴宁市兴源大药房(叶科)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3日,当事人分别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瓶、12瓶,进货价均为19.9元/瓶,进货款共计477.6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分别置于兴宁市兴源大药房、兴宁市兴源大药房锦绣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0元/瓶,截至2019年10月27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480元,获利2.4元,合计货值48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兴源大药房叶科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4号兴宁市国民参茸行(曾子强)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4月20日、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分别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20瓶、5瓶,进货价分别为22元/瓶、25.841元/瓶,进货款合计567.41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平均售价为24.96元/瓶,截至2021年4月3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624元,获利56.59元,合计货值62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国民参茸行曾子强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56.59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3号兴宁市军良食品商行(李军良)经营不合格食品“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案其他-免于处罚2020年9月21日,当事人李军良以8.5元/包的单价从兴宁市劲峰副食商行购进“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5包(生产企业:湖北德力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38克/包,生产日期:2020-08-18,下同),计进货款42.5元,尔后将上述“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军良食品商行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3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标准指标≤0.25g/kg、实测值:0.31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
JQT21FC01199)。经查,上述“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的销售价格为10元/包,截至2021年4月25日止,上述“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50元,获利7.5元,合计货值5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军良食品商行李军良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5号兴宁市饶科仔蔬菜金带街店(饶维柯)经营不合格食品“上海青”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3月30日当事人饶维柯以1元/kg的单价从农户蔡识文处购进“上海青”15kg,计进货款15元,尔后将上述“上海青”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饶科仔蔬菜金带街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3月3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上海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1mg/kg 、实测值:4.7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NY210302155)。经查,上述“上海青”的销售价格为3元/kg,截至2021年4月19日止,上述“上海青”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5元,获利30元,合计货值4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上海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饶科仔蔬菜金带街店饶维柯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2号兴宁市利辉餐饮店(罗辉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罚款经查,当事人罗辉强声称,其于2021年3月14日从兴宁市胜辉水产店购进“草鱼”16.15kg,进货价为24元/kg,计进货款72元,尔后将上述“草鱼”用于日常餐饮服务。2021年3月15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草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100μg/kg、实测值:848μ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1312)。经查,2021年3月15日,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在抽样过程中,抽取1.8kg样品,并支付了43.2元的购样费(当事人以进货价24元/kg的单价销售给检验机构,未获取利润),剩余的14.35kg草鱼被当事人用来制作鱼生。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兴宁市胜辉水产店经营者罗胜辉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罗胜辉并不承认上述不合格草鱼是兴宁市胜辉水产店销售给当事人的。因上述不合格“草鱼”制作成的鱼生数量无法准确计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鱼生产生的违法所得与获利。经查,当事人在经营使用上述草鱼过程中收到货款43.2元,货值378.6元(以进货价计),违法所得与获利不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兴宁市利辉餐饮店罗辉强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草鱼;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1号兴宁市黄陂镇小玲药店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先后3次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共28瓶,共计进货款641.48元,分别为2020年3月2日以23元/瓶的价格购进12瓶、2020年3月6日以23.03元/瓶的价格购进10瓶、2020年4月20日以22.53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5月底,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8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700元,获利58.52元,合计经营货值70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黄陂镇小玲药店彭桃宜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5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2号兴宁市黄陂昌琼大药店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9月27日期间,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先后四次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共计30瓶,计进货款659.4元,分别为2019年6月28日以19.9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2019年9月10日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2019年9月17日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2019年9月27日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2瓶;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10月15日期间,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先后两次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共计18瓶,计进货款426元,分别为2020年4月30日以24元/瓶的价格购进12瓶、2020年10月15日以23元/瓶的价格购进6瓶。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48瓶,合计进货款1085.4元。购进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12月底,当事人以26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48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1248元,获利162.6元,合计经营货值1248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黄陂昌琼大药店叶利红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2.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5号兴宁市湘涛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以26.9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0瓶,计进货款538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2月17日,当事单位以2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出1瓶,得销货款28元,获利1.1元,合计经营货值28元。余下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9瓶于2021年2月17日退回给供货商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计退货金额511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湘涛医药有限公司叶湘涛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86号兴宁市黄陂镇康明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21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0瓶,进货价19.9元/瓶,计进货款199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19年7月底,当事人以23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0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30元,获利31元,合计经营货值23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黄陂镇康明药房李文彬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5号兴宁市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1年1月16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以24.9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0瓶,计进货款498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1月底,当事单位以26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520元,获利22元,合计经营货值52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松龄堂药业有限公司叶坤飞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6号兴宁市黄槐镇禾村卫生站(二)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19年8月24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进货价22.5元/瓶,计进货款112.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药房待用。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19年12月底,当事单位以23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全部使用完毕,均用于日常诊疗活动中,得销货款115元,获利2.5元,合计案件货值115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使用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黄槐镇禾村卫生站(二)石鸿斌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7号兴宁市黄槐镇祥春大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16日、2020年10月6日共2次从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分别以20.5元/瓶、21.5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各12瓶共24瓶,计进货款50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1月底,当事人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4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23元/瓶,得销货款552元,获利48元,合计经营货值552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黄槐镇祥春大药房曾祥春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8号兴宁市大坪镇友联村卫生站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4月25日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瓶,进货价24元/瓶,计进货款48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药房待用。至2020年6月底,当事单位以26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瓶全部使用完毕,均用于日常诊疗活动中,得销货款52元,获利4元,合计案件货值52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使用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大坪镇友联村卫生站陈建强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099号兴宁市叶塘镇黎明村卫生站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分别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10月6日、2020年10月7日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以24元/瓶、21.5元/瓶、22.8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瓶、1瓶、2瓶,共5瓶,合计进货款115.1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药房待用。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11月底,当事单位以28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全部使用完毕,均用于日常诊疗活动中,得销货款140元,获利24.9元,合计案件货值14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使用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叶塘镇黎明村卫生站张旗先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9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0号兴宁市宏仁大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以27.916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9瓶,计进货款530.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2月7日,当事人以33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出5瓶,得销货款165元,获利25.42元,合计经营货值165元。余下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4瓶于2021年2月7日退回给供货商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计退货金额383.45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宏仁大药房罗美平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4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1号兴宁市康福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2月6日以23元/瓶、2021年1月11日以27.8元/瓶、2021年1月22日以27.8元/瓶的价格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36瓶、36瓶、24瓶共96瓶,计进货款2496元;于2020年11月27日、2020年12月16日、2020年12月23日共3次均以24.12元/瓶的价格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各24瓶共72瓶,计进货款1736.64元;于2020年10月8日、2020年10月12日共2次均以22.8元/瓶的价格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各12瓶共24瓶,计进货款547.2元。当事单位从上述三间医药公司购进同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共8次合计192瓶,总计进货款4779.8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1月底,当事单位以2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出192瓶,得销货款5376元,获利596.16元,合计经营货值5376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康福药业有限公司陈美红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6.1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2号兴宁市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以21元/瓶、2019年12月11日以22.11元/瓶、2020年11月24日以24.12元/瓶、2021年1月8日以25元/瓶的价格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30瓶、23瓶、60瓶、96瓶,四次合计209瓶,合计进货款4985.73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2月5日,当事单位以26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63瓶,得销货款4238元,获利402.27元,合计经营货值4238元。余下上述同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46瓶于2021年2月5日退回给供货商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计退货金额115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为民大药房有限公司曾育辉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2.27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3号兴宁市庆发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19年6月1日以19.6元/瓶的价格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分别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计进货款235.2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1月底,当事单位以2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300元,获利64.8元,合计经营货值30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庆发药业有限公司罗庆欢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4号兴宁市君安大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9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0瓶,进货价22.5元/瓶,计进货款22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2月7日,当事人以35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瓶,得销货款35元,获利12.5元,合计经营货值35元。余下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9瓶于2021年2月7日退回给供货商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计退货金额202.5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君安大药房王硕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5号兴宁市康信大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8瓶,进货价24.05元/瓶,计进货款192.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11月底,当事人以28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8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24元,获利31.6元,合计经营货值224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康信大药房罗婷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7号兴宁市佳安大药房环城北路店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6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瓶,进货价22.5元/瓶,计进货款4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19年9月底,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50元,获利5元,合计经营货值5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佳安大药房环城北路店刘晋立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9号广东通天济医药有限公司通天济大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8月4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以23.12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2瓶,计进货款508.6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10月底,当事单位以28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2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616元,获利107.36元,合计经营货值616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广东通天济医药有限公司通天济大药房罗小珊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3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0号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明兴医药商场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分别于2020年10月7日以25元/瓶的价格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计进货款300元;于2021年1月19日以25.2元/瓶的价格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计进货款302.4元,总计进货款602.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0年2月7日,当事单位以26元/瓶的价格售出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4瓶,得销货款364元,获利13.6元,合计经营货值364元。余下上述同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10瓶于2021年2月7日退回给供货商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计退货金额252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明兴医药商场黄美娟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1号梅州市振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12月18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以24.12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30瓶,计进货款723.6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2月18日,当事单位以26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30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780元,获利56.4元,合计经营货值78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梅州市振华医药有限公司庄利莲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4元,上缴国库。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7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