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
来源:兴宁市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8-31 11:36:2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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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1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08号兴宁市亿家大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5月29日、2019年10月29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分别以23.62元/瓶、21.11元/瓶的价格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24瓶,计进货款624.74元;于2020年2月18日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以23元/瓶的价格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计进货款276元,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共41瓶,合计进货款900.7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至2020年4月底,当事人以24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41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984元,获利83.26元,合计经营货值984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亿家大药房曾秋兰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2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4号兴宁市刁坊镇平康药店(黄作雄)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10月7日、2020年11月23日,当事人分别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瓶、24瓶,进货价分别为23.5元/瓶、24.12元/瓶,进货款合计860.88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900元,获利39.12元,合计货值9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刁坊镇平康药店黄作雄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39.12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5号兴宁市益心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10月23日,当事单位通过药师帮手机APP下单,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24瓶,进货价为21.11元/瓶,计进货款506.6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1.5元/瓶,截至2020年2月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516元,获利9.36元,合计货值51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益心大药房有限公司   李奕强 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9.36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6号兴宁市健益大药房东街店(陈桂玉)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5月11日,当事人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5瓶,进货价为24元/瓶,计进货款120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8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125元,获利5元,合计货值12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健益大药房东街店陈桂玉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7号兴宁市百姓药房(黄玩军)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10月16日,当事人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瓶,进货价为23元/瓶,计进货款276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300元,获利24元,合计货值3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百姓药房黄玩军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8号兴宁市坭陂镇健明堂大药房(张婉兰)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10月17日,当事人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12瓶,进货价为23元/瓶,计进货款276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300元,获利24元,合计货值30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坭陂镇健明堂大药房张婉兰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二、没收违法所得24元。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9号兴宁市济平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20年5月2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10月7日,当事单位先后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3瓶、2瓶、2瓶,进货价分别为21.5元/瓶、21.5元/瓶、22.8元/瓶,进货款共计153.1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5元/瓶,截至2021年5月11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175元,获利21.9元,合计货值175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济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池松发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二、没收违法所得21.9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30号兴宁市东升大药房、兴宁市东升大药房黄陂分店(凌霞)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兴宁市东升大药房于2020年2月7日、2021年1月6日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6瓶、10瓶,于2020年3月13日从广东新顺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20瓶,进货价分别为23元/瓶、27.8元/瓶、23.12元/瓶;当事人经营的兴宁市东升大药房黄陂分店于2019年6月21日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0瓶,进货价为19.9元/瓶,上述进货款共计1077.4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分别置于兴宁市东升大药房、兴宁市东升大药房黄陂分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的平均售价为28.13元/瓶,截至2021年5月19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1294元,获利216.6元,合计货值129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东升大药房凌霞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二、没收违法所得216.6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31号兴宁市竞鲜水果店(郭浩宏)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夏橙”案罚款经查,2021年4月24日,当事人郭浩宏以8.4元/kg的单价从东莞市下桥水果批发市场的一个果农手中购进“夏橙”22.65kg,计进货款110元,尔后将上述“夏橙”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竞鲜水果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4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夏橙”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069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5025)。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供货方证照信息,上述“夏橙”的销售价格为11.6元/kg,截至2021年6月2日止,上述“夏橙”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62.74元,获利72.48元,合计经营货值262.74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夏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竞鲜水果店郭浩宏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夏橙;
二、没收违法所得72.4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72.48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32号兴宁市劲峰副食商行(赖炬峰)经营不合格食品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 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赖炬峰以66.3元/箱的单价从惠州市广名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进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生产企业:湖北德力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规格:338克/包,生产日期:2020-08-18,下同)5箱,计进货款331.5元,尔后将上述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劲峰副食商行进行牟利销售。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将上述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中的部分销售给兴宁市军良食品商行。2021年3月16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兴宁市军良食品商行经营的上述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要求(标准指标:≤0.25g/100g、实测值:0.31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1199)。经查,上述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的销售价格为102元/箱,截至2021年6月2日止,上述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510元,获利178.5元,合计货值51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MABA浓香鲜奶薄饼干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劲峰副食商行赖炬峰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MABA 浓香鲜奶薄饼干;
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33号兴宁市兴生药店(张利萍)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经营的兴宁市兴生药店从广东保灵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下同)3瓶,进货价为22.5元/瓶,计进货款67.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牟利销售。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经营的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进行检验,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经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经查,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售价为24元/瓶,截至2019年10月20日已全部销售完,得销货款72元,获利4.5元,合计货值7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兴生药店张利萍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
没收违法所得4.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7号兴宁市罗岗镇海文药店(袁海文)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袁海文于2020年4月29日以23.54元/瓶的价格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合计进货款117.7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至2020年6月底,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5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125元,获利7.3元,合计经营货值125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罗岗镇海文药店袁海文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8号兴宁市36度大药房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8日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以23.5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0瓶,计进货款23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至2020年12月底,当事人以2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0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50元,获利15元,合计经营货值250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36度大药房范远军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9号兴宁市叶塘镇伟渊药店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9日以23.5元/瓶的价格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合计进货款282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至2020年12月底,当事人以23.5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312元,获利30元,合计经营货值312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叶塘镇伟渊药店罗春兰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0号兴宁市平兴药店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以22.54元/瓶的价格从河源市新城新特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合计进货款270.48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经营场所销售牟利。至2020年6月底,当事人以24元/瓶的价格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288元,获利17.52元,合计经营货值288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平兴药店何剑平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52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21号兴宁市罗岗镇红旗村卫生站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10月7日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以25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瓶,计进货款25元。尔后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药房待用。至2020年12月底,当事单位以26元/瓶的价格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部使用完毕,均用于日常诊疗活动中,得销货款26元,获利1元,合计案件货值26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使用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杨国新杨国新1、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14号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晟农天然饮用水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经查,2021年4月6日,当事单位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晟农天然饮用水(生产企业: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规格:18L/桶、生产日期:2021-04-06,下同)100桶,2021年4月6日,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对当事单位生产的上述晟农天然饮用水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标准指标:n=5 c=0 m=0,实测值:5、5、8、4、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SCS2100182)。截至2021年5月8日上述晟农天然饮用水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00元,扣除人工及成本获利150元,合计经营货值400元。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晟农天然饮用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梅州市赞聚贸易有限公司 黄佳兴一、对当事单位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上缴国库;2.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0644148100566);
二、对当事单位法定代表人黄佳兴作如下决定:自2021年7月22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7号兴宁市德辉蔬菜商店(姚德辉)经营不合格食品“香芹”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5月5日,当事人姚德辉以115元/件的单价从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购进“香芹”1件(12kg/件),计进货款115元,尔后将上述“香芹”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德辉蔬菜商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5月7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2mg/kg、实测值:0.26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食安 2021-05-0858)。经查,上述“香芹”的销售价格为16元/kg,截至2021年6月2日止,上述“香芹”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196元,获利77元,合计货值196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香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德辉蔬菜商店姚德辉 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芹;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8号兴宁市南新海鲜食府(罗敬峰)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5月18日,当事人罗敬峰以14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鲜田农产品销售店购进“老姜”2.95kg,计进货款41.3元,尔后准备将上述“老姜”当佐料用于制作菜肴。2021年5月18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老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mg/kg 、实测值:2.22m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155282123010C)。经查,2021年5月18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述老姜全部抽样送检,并支付了42元的购样费,当事人并未将上述老姜用于烹饪活动。经查,当事人将上述老姜以进货价14元/kg的单价销售给检验机构,但因称重存在误差,导致当事人获利0.7元,上述不合格老姜的货值为42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收到货款42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南新海鲜食府罗敬峰1.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09号兴宁市技工学校(刘航标)采购使用不合格“豇豆”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5月17日当事单位从兴宁市龙运蔬菜批发行购进“豇豆”36.65kg,购进价格为3.2元/kg,计进货款117元,尔后将上述“豇豆”置于学校食堂使用。2021年5月1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单位采购使用的该批次“豇豆”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4mg/kg,实测值:0.634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155282123004C)。因当事单位并不知道上述“豇豆”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已将上述豇豆用来制作菜肴供师生食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合计货值117元(以进货价计)。在法定期限内,当事单位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对其采购使用不合格“豇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刘航标刘航标一、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二、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1号兴宁市鹏香山庄食府(刁林辉)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5月6日,当事人刁林辉以11元/kg的单价从兴宁市亚叶农副产品批发部购进“姜”10kg,计进货款110元,尔后将上述“姜”用于制作菜肴。2021年5月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3mg/kg 、实测值:1.21m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155282111003C)。经查,2021年5月7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抽样过程中,抽取2.5kg样品,并支付了27.5元的购样费(当事人以进货价11元/kg的单价销售给检验机构,未获取利润),剩余的7.5kg姜被当事人用来制作菜肴,截至2021年6月9日已全部用完,因上述不合格“姜”是当佐料用来制作菜肴的,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上述不合格姜产生的违法所得与获利。当事人在经营使用上述姜过程中收到货款27.5元,货值110元(以进货价计),违法所得与获利不清。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鹏香山庄食府刁林辉  1.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2号兴宁市宇兴早餐店(王立平)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王立平以3.2元/kg的单价从豆芽种植者罗春红手中购进“豆芽”2.5kg,计进货款8元。2021年5月1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使用的上述“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样品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亚硫酸盐(以 SO₂计)项目不符合 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标准指标≤0.02g/kg 、实测值:0.065g/kg 、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A2210155282123005C)。经查,2021年5月17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抽样过程中,将当事人购进的上述2.5kg豆芽全部当样品抽样送检,并支付了10元的购样费。经查,上述不合格以4元/kg的单价全部销售给检验机构,得销货款10元,获利2元,货值1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宇兴早餐店王立平1.责令立即停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芽;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不罚〔2021〕013号兴宁市黄陂镇乐卖特购物超市善成街分店(杨聿霞)经营不合格食品腊肠案其他-免于处罚经查,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杨聿霞以198元/件(39.6元/kg)的单价从梅州市鑫润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腊肠(生产企业:江门市江海区基发腊味加工厂、规格:5kg/将、批号:2021.01.25,下同)2件(5kg/件),计进货款396元,尔后将上述腊肠拆包装后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黄陂镇乐卖特购物超市善成街分店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5月14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腊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广州汇标检测技术中心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标准指标≤0.5g/100g,实测值:0.59g/100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ZFO210502716)。经查,上述腊肠的平均售价为41元/kg,截至2021年6月8日止,上述腊肠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410元,获利14元,合计经营货值410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经营不合格食品腊肠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兴宁市黄陂镇乐卖特购物超市善成街分店杨聿霞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腊肠;2.免予处罚。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37号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10月9日以23.5元/瓶的价格从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60瓶,进货金额1410元。购进后当事单位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部分配至其名下各连锁销售门店进行销售,其中新圩店3瓶、华威店15瓶、百康店7瓶、宁江新城店12瓶、锦绣新城店3瓶、鸿晟店8瓶、曙光店6瓶,合水店5瓶,城南店1瓶。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至2021年3月初,当事单位的各连锁销售门店已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共60瓶全部销售完毕,得销货款1680元,合计经营货值1680元,获利270元,所获利润全部归属于当事单位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所有。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广东紫芝林连锁药业有限公司郑利东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36号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经查,当事单位于2020年4月15日以20元/瓶的价格从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20瓶,进货金额2400元,入库日期2020年4月17日;2020年10月6日以21.5元/瓶的价格从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80瓶,进货金额3870元,入库日期2020年10月6日;2020年10月9日以21.5元/瓶的价格从广东新辉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180瓶,进货金额3870元,入库日期2020年10月10日,3次进货金额合计10140.00元。当事单位将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置于其仓库进行批发销售,销售对象为兴宁市及邻近市县的药店或村级卫生站等单位。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以21.50元/瓶至25.00元/瓶不等的价格批发销售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共62单,合计销售数量480瓶,合计销售货值金额11155.80元,获利1015.80元。
2021年2月19日,河源市药品检验所委托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标称香港李万山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肚痛健胃整肠丸(规格:35丸、批号:W71016、注册证号:ZC20160008)进行检验,经检验,结果为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需氧菌总数限度3.4×105cfu/g (不符合规定)、愈创木酚含量24.Omg/g (不符合规定)、薄层色谱中未检出与盐酸小檗碱对照品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1WZZ0001)。2021年3月4日,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肚痛健胃整肠丸为假药(《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肚痛健胃整肠丸”定性的答复》)。
在案审理期间,当事单位确认其销售的肚痛健胃整肠丸与河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的肚痛健胃整肠丸属于相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批次的药品,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对其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兴宁市明兴医药有限公司饶志明一、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假药肚痛健胃整肠丸;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5.80元,上缴国库。
兴市市监行处字﹝2021﹞第134号兴宁市鸿业鲜果店(巫永泉)销售不合格食品金桔案罚款经调查,2021年4月11日,当事人巫永泉以14元/kg的单价购进“金桔”10.85kg,实际支付进货款150元,尔后将上述“金桔”置于其经营的兴宁市鸿业鲜果店内进行牟利销售。2021年4月20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金桔”进行抽样送检,样品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4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QT21FC03778)。经查,上述“金桔”的销售价格为20元/kg,截至2021年6月1日止,上述“金桔”已全部售完,得销货款217元,获利67元,合计经营货值217元。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没有提出复检要求。在案审理期间,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金桔”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兴宁市鸿业鲜果店巫永泉1. 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金桔的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67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67元,上缴国库。

  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食品药品信息公开.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