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22-12-23 11:16: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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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陈某生产、销售侵犯“HUAWEI”和“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4月19日,根据深圳市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荣耀公司)投诉反映的线索,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公安局对当事人位于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前和大街的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场所发现大量标示“HUAWEI”(华为)和“HONOR”(荣耀)注册商标的手机及手机配件等,同时发现拆解、组装(生产)的工作台及工具设备一批,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的打假人员现场确认,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上述手机的合法证件,涉嫌擅自生产、销售假冒“HUAWEI”和“HONOR”注册商标的手机的侵权行为。经核查,涉案产品总销售额合计902.55818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

  2022年4月20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梅州市梅县某商行利用虚假宣传手段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食品)案

  2022年8月8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梅州市梅县区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销售“道德堂牌红景天丹参胶囊”等保健食品和“藏宝马鹿骨髓液”等普通食品时,以向老年人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会议讲座、播放视频等宣传方式,通过虚构专家身份、虚抬价格等手段,对其销售的保健食品“道德堂牌红景天丹参胶囊”、“德辉牌蝙蝠蛾拟青霉菌灵芝孢子粉胶囊”及普通食品“藏宝马鹿骨髓液”等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当事人在会销中赠送给消费者的海参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当事人采用会销的形式销售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和赠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2年11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0000元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诈骗罪,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违法线索及涉案物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 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时光梅州店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3月22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梅州市某超市有限公司时光梅州店销售的玉米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玉米粉的黄曲霉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以散装形式购进玉米粉进行销售,无法提供同批次玉米粉的进货单据、外包装标签、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当事人经营生物毒素超过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2022年7月14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5101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4月1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标称梅州市梅县区城东某食品厂生产的香葱酥饼(糕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验,标签、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另查明,2021年11月25日,当事人因生产的绿豆饼(糕点)酸价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梅县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在1年内2次发生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2022年8月4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4.4元、吊销当事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者吴某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7日至6月9日,梅州市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分别收到标称梅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团(糕点)霉菌、黑芝麻软糕酸价、红月光糕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确认由其生产,对上述抽检的食品的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当事人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原因,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月13日受到五华县市场监管局2次行政处罚、1次责令改正。

  2022年9月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五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计76745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30天,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六 兴宁市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案

  2022年4月1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宁市某液化石油气钢瓶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台中部的成品区发现有已经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共119个(瓶口均挂有阀门检验标识)及1个报废钢瓶,执法人员从上述钢瓶中随机抽取12个,对瓶身的涂敷信息与当事人出具的《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综合记录表》核对,未发现与上述钢瓶出厂编号相应的记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检验工作区的水压试验机已损坏,无法进行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机的4支试验枪中,3支枪已失效,无法进行气密性试验;超声波测厚仪未在检验工作区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6月2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直接主管人员刘某、直接责任人员罗某作出罚款共计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食品店经营食品未建立并遵守进销货记录制度案 

  2022年5月1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梅州市公安局对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某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批次进口冷冻食品“冻叶鱼”4箱、“冷冻鸡爪”2箱在“冷库通”系统内查无信息。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未如实申报进口冷冻食品,且无法提供进货台账登记和食品进货和销售经营记录。梅州市市场监管局现场将此案交由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另查明,2022年3月16日,当事人曾因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及销售记录制度被梅县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完善购销台账,再次发现同类行为,属拒不改正情节。

  2022年6月13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20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畲江派出所对当事人实际经营者蓝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梅州市梅江区某美容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2年9月27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线索,到梅江区某美容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4月份和6月份在微信小程序“某会所”里发布“秘方头疗”和“炎症急救箱”广告,其发布的广告不是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但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不能提供广告宣传内容服务效果的科学依据或证明材料,虚构服务效果。当事人委托他人制作设计广告费用合计44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2年10月28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6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