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4-06 16:07: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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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我市对餐饮外卖、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环节,未明示适量点餐、诱导过量点餐等重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速查处了一批餐饮浪费案件。为提高震慑效果,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和节约意识,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现公布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州市梅县区某美食阁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3月16日,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州市梅县区某美食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梅州市梅县区程江某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餐饮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梅县区程江某饭店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及就餐场所均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询问服务人员,是否对消费者进行过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服务人员也均表示:“不知情,未曾被告知需要提示提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经营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向其宣传反食品浪费的有关常识。

  案例三 兴宁市某餐饮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17日,兴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兴宁市某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广东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某餐厅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20日,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某餐厅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单位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和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其宣传反食品浪费的有关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