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二批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3-12-21 09:42: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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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平远县某海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8月9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对平远县某海产品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报告中所称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大虾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2023年10月8日,平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四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二  梅州市梅江区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1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检验不合格报告对梅州市梅江区某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未发现报告中所称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咸味酥饼”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生产“咸味酥饼”时未严格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咸味酥饼”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2023年1月16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丰顺县某糖果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9月4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周边专项执法检查,在位于丰顺县汤坑镇一小学旁的某糖果店发现一批仿香烟包装糖果。该批仿香烟包装糖果与多个知名香烟包装高度相似并销售给未成年学生。该批产品包装上标签标识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2023年11月15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五华县水寨镇某生活超市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华县水寨镇某生活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40包外包装未标示有保质期的大米。经查,涉案大米是预包装食品,当事人购进时大米外包装袋上标示有产地、生产日期、委托生产商、食品生产许可编号等信息,但未标注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023年7月21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大米40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陈某运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

  2023年7月30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五华县公安局移交线索,在一重型厢式货车内查获一批有“NIKE”“图片1.png”“adidas”“图片2.png”“图片3.png”“BALENCIAGA”等商标标识的运动鞋。经查,车厢内装载有运动鞋2550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运动鞋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开云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运动鞋进行鉴定,上述运动鞋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根据《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清单,认定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的价值总计为820.2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7月30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六  丰顺县某大米经营店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3年7月5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丰顺县某大米经营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销售的“中华红香米”,该商品外包装标注有专利号内容。执法人员核查发现上述商品专利号处于“无权-未缴年费”状态。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中华红香米”外观专利号终止日期为2019年7月,当事人于2023年6月底购进上述涉案商品(生产日期均为2023年6月)并进行销售,违法所得4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2023年7月25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五华县河东镇某陶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0月27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五华县河东镇某陶瓷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4台印有东鹏洁具注册商标的马桶,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购进单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经查,涉案商品是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的,共购进了4台,涉案货值1520元。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单位佳政佳和(广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作出“鉴定产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相符,非我公司生产(包装)”的结论,涉案马桶属于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2023年12月5日,五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梅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微信网络社群渠道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20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的梅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通过多个微信账号进行商业推介宣传活动。经查,当事人聘请12名员工,利用217部手机登录掌控219个微信号,针对全国各地的17396个中老年群体微信群,每天通过群发未经核实的、宣传内容与其产品的实际性能功能等不符的链接文案信息进行商业推介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13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梅州市梅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6月21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广东省梅州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到梅州市梅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客山红茶”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6月21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十  兴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2023年9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广东省梅州市质量计量检测所对兴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高山绿茶”和“凤凰单枞茶”均属过度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10月31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十一  梅州市大埔县某储气站未取得许可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3年3月14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大埔县某储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擅自对气瓶进行充装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9月8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充装活动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梅州市梅江区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23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梅江区某摩托车行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检查,并对其经营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经检验,其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023年8月3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9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梅州市梅江区某电器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7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州市梅江区某电器行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待售的8款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8月22日,梅州市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产品,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的家用燃气灶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9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  梅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2月9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车上村某小区的电梯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5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正在使用,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电梯使用人是梅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3年3月20日,梅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