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鑫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规定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拟对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由于你公司不在住所经营,我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两种方式均无法送达《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市市监罚告〔2024〕69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市市监罚告〔2024〕6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梅市市监罚告〔2024〕69号)
办案人员:执法二科 联系电话:2321326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