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涉案产品信息 |
备注 |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批准文号 |
|||||||||||
1 |
(梅市)食药监药罚〔2018〕4号 |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小通草、蒲公英案 |
广东恒祥药业有限公司 |
许海钦 |
生产、销售的小通草(批号A1603013)、蒲公英(批号D1706008),经监管部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1、小通草[性状]、[鉴别]不符合标准规定;2、蒲公英[性状]、[检查]水分不符合标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已作出行政处罚。 |
银行缴纳;按期缴纳。 |
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5日。 |
小通草、蒲公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