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2024年,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了3家销售企业的3款产品(涉及梅江区、梅县区、五华县各1家1款产品),经检验,发现其中1款产品不合格(五华县辖区的销售企业,见附件),不合格检出率为33.33%。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检验依据及检验项目。
1.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检验依据为GB 17761-2018。检验项目为车速限值、制动性能(干态)、整车质量、结构、车速提示音、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淋水涉水性能、防火性能及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等。
2.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检验依据为GB 17761-2018、GB 42295-2022。检验项目为车速限值、制动性能(干态)、整车质量、结构、车速提示音、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布线、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淋水涉水性能、对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连接、防火性能及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等。
(二)不合格项目
不合格项目为“标识与警示语”、“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和“互认协同充电”。
三、相关工作要求
针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结果处理。一是请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不合格销售者停止销售同一产品,督促销售者落实整改并对其者实施质量信用记分;二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不合格销售者依法进行处罚,将不合格情况函告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不合格产品名单
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