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本网  时间:2022-07-29 10:36: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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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平远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非法医疗器械案

       2022年1月5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平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平远某口腔医疗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器械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SHARING EXPERTISE(贝朗缝线)、DENTAL NEEDLES(一次性无菌牙科用针)及同种异体骨修复材料(国械注准20183460145)等5种医疗器械属无合格证明文件或已过期,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经查,涉案5种医疗器械共51盒,涉案货值金额合计15850元。

       2022年3月9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合计51盒,并处货值金额(15850.00元)5倍即79250元的罚款。

案例丰顺县中医骨伤诊所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1年12月22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丰顺县市场监管局对丰顺县某中医骨伤诊所使用药品情况进行检查,在该诊所发现标示广州白云山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共20批次的跌打万花油1580盒、标示云南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共16批次的云南白药204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查,涉案两种非法药品货值金额合计18100元。

       2022年1月18日,丰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两种药品合计1784盒,并处120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兴宁市眼镜店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2022年3月25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兴宁市某眼镜店经营医疗器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标示的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标示的经营场所不相符。经查,当事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地址,在2021年4月18日至2022年3月25日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期间,未按规定主动到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当事人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

       2022 年 4月26日,兴宁市市场监管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事项变更,并处10000元的罚款。

案例四 梅州梅江区某药业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22年3月3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梅江区某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营业时间内当事人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承认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执业药师)温某和初级中药师刘某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没有在岗履职。办案人员核实当事人所持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药学技术人员后发现,当事人实际的人员配备已不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零售许可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粤药监规药二〔2021〕3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要求,未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15日,梅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