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茅台酒案”被告获刑10年罚150万
来源: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7-04-10 11:34: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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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对去年由食品药品监管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茅台酒案进行一审判决,案件被告人罗某谦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罗某谦为谋取私利,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利用低档酒经过调制,伪造成高档茅台酒系列,生产了193瓶各种系列茅台酒,货值金额达148万多元,且案发后罗某谦百般狡辩、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大,其作为梅州唯一一个国酒茅台专卖店的经营者,利用人们对专卖店的信任,制假卖假,严重损坏了社会经济的诚信体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惩处。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经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据悉,去年3月27日至30日,梅州市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联合警方,先后对梅江区东郊芹洋村会大楼、梅县区南口镇荷泗大和街53号等地点进行查封、搜查,查获一大批包装好的各类型贵州茅台酒及制作、包装设备和原材料物品等。后经鉴定,这些查获的酒及生产原料不属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经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深入调查,当事人造假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此后近一年时间,梅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部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完善、取证工作,对该案的审判起到了积极的促动作用。

目前,被告人罗某谦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根据市局稽查局王腾飞供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