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时间:2023-03-21 09:27: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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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第7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9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0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4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5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6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7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农用地合计0.4665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21003)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梅江区三角镇三龙村第7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8-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9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0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1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3-2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4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5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6股份经济合作社、第17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农用地合计0.4665公顷(耕地0.040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56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1〕62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1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2号)

  2.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21003)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