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大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松口镇少奉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口镇石圹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口镇崇阶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0.7583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大黄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KG210065)
三、被征收地类及面积:梅县区松口镇大黄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松口镇少奉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口镇石圹股份经济合作社、松口镇崇阶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0.7166公顷(园地0.7166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0417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7583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2〕28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3〕22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9月13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1年度第二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22号)
⒉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KG210065)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