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10-08 14:50: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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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畲江镇杉里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杉里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水车镇梧塘村大新片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梧塘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梧塘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2.9919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水车镇地段的0.0420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畲江镇杉里村、水车镇梧塘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GT230230、GT23023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畲江镇杉里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杉里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水车镇梧塘村大新片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梧塘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梧塘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2.9186公顷(耕地2.6390公顷、园地0.0361公顷、林地0.2435公顷),上述有关村集体未利用地0.0733公顷;梅县区水车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未利用地0.0420公顷。上述土地合计3.033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1〕11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3〕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0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3〕28号)

  ⒉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GT230230、GT230231)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