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梅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4-02-02 19:53: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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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县区畲江镇双溪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部分集体土地合计5.4981公顷。同时收回梅县区人民政府位于梅县区畲江镇地段的0.0444公顷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县区畲江镇双溪村、公和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P230801)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县区畲江镇双溪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双溪村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畲江镇公和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公和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共5.3584公顷(耕地0.3491公顷、园地0.0649公顷、林地4.6135公顷、草地0.18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507公顷),建设用地0.0866公顷,未利用地0.0531公顷。梅县区畲江镇地段的梅县区人民政府属下国有农用地0.0444公顷(其中:林地0.044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5.542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梅市府征〔2023〕47号)公告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民农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1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21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县区2023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1号)

  附件2:梅州市梅县区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P230801)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