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0.2188公顷,同时将位于梅江区西郊街道的国有农用地0.26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位于梅江区西郊街道国有建设用地0.0265公顷。以上合计批准总面积0.5105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信息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四至范围详见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测绘编号:B23009)
三、被征收(收回)地类及面积: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第十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农用地0.2188公顷(其中:耕地0.217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梅江区西郊街道地段国有农用地0.2652公顷[其中:耕地0.0888公顷(含水田0.0268公顷)、园地0.00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31公顷],国有建设用地0.0265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5105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标准按《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梅市自然资〔2024〕2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障按照《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梅区人社函〔2023〕13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及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4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29日止(共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附件:
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2023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40号)
⒉ 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B23009)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