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六日
梅州市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要求和我市近年来开展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出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2006年我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工作力度,适当扩大覆盖面。加大政府投入,全面实施县办县统筹方法,提高抗风险能力。完善资金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全面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等促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二、宣传发动
实践证明,发动农民自觉自愿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要从关心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当前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从第四季度起,积极发动镇、村干部、深入农户、大力开展合作医疗的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真正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目的、做法,切实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宣传、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集中一段时间,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县(市、区)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宣传发动经费,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
(一)统筹层次
从2006年1月开始,全市实行县(市、区)办县统筹,以提高合作医疗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平稳安全运作,让参保农民得到实惠。
(二)资金筹集
根据省的要求,2006年,市、县、镇三级财政补助合计应达到10元/人的标准。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也应达到6元/人的补助标准,即:市、县、镇分别为每人每年2元、3元、1元,农民个人缴纳保障金10元/年人以上。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并于每年7月底前划入农村合作医疗专帐,个人缴纳资金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上存县(市、区)专帐。
(三)覆盖率
按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决议》要求,2006年度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应达到农业人口的60%以上,根据我市实际,要求力争达到这一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0%。各级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拓宽渠道,采取有效措施,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必须以户为单位,老人与子女分户的,应有一户子女同时参加,参加者必须做到证(卡)、册、钱相符,加入人员名单以村为单位公布。
(四)保障水平
目前,我市实行的镇办镇统筹制度,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结余过多,没有充分惠及参保群众,合作医疗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因此,要求各地应认真测算,并制订出合理的保障方案。2006年,筹资总额在25元/年人以上的,保障标准应在2500元以上;筹资总额在30元/年人以上的,保障标准应在3000元以上。各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应不低于30%。为合理使用资金,提高保障水平,各地应设立住院费用报销起付线,原则上镇级医院100元、县级医院300元、市级以上(含市级)500元。
四、完善规章制度
(一)资金监管
1、各县(市、区)卫生局必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审计工作。为使明年县办县统筹顺利实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各地在今年审计工作结束后应立即做好并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各镇(场)资金余额全数上划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专帐。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上划后,各镇(场)所需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采取预拨备用金、月报帐形式进行管理,对各镇(场)每月农民住院费用报销原始单据的审核办法、每月预拨的备用金数额等具体细则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制订。受惠农民支取住院补助方法仍按梅市府办〔2003〕38号文件执行。
2、镇级合作医疗办公室应按照合作医疗章程的规定,严格住院费用的审批,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负责审核各镇上报的各种原始凭证,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根据省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健全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要求,各镇(场)每月必须向广大群众公布本镇农村合作医疗受惠情况,每年向党委、人大、政府最少汇报一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情况。同时,各县(市、区)应公布县、镇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5、政府审计部门每年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审计,内容包括当年的参保人数、筹资总额、基金使用(含救助金)等情况。如有贪污、挪用、套取基金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定点医疗单位的管理
1、各级定点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公布优惠项目,卫生局要对已制定的各种优惠项目进行检查落实,不流于形式。
2、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定期检查定点医院执行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对弄虚作假,虚开住院证明、病历、发票等的当事人、院长,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三)特殊定额补助
对凡已参加合作医疗的群众除按规定享受住院医药费用报销外,视所患重大疾病和医疗费用情况,经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办核报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享受特殊定额补助,补助的范围及标准各县(市、区)可视具体情况制定。
各县(市、区)根据本工作意见和本地实际,制订200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