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转制办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5-01-17 08:47:1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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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转制办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职工

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七日




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

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市委四届二次全会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按照“发展壮大一批、放开搞活一批、关闭破产一批”的改革思路,加快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转制步伐,规范和统一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中的具体做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近年来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应由原国有企业依法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企业与改制企业的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改制后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二)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龄(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由机关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其未补偿工龄应以本单位工龄合并计算)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原企业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 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 号)确定。至2006年底前实施改制的企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2003年度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 倍。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企业的国有权益变现后应优先用于支付离退休职工安置费以及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企业国有权益变现所得支付离退休职工安置费后,不足于以上年度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以支付离退休职工安置费后的企业国有权益变现所得余额为限。如企业国有权益变现所得余额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的实际标准低于上一年度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则以上一年度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原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改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职工不能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不再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按规定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未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费。

(四)原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原企业应按国家规定与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龄(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由机关和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调入本企业的职工,其未补偿工龄应以本单位工龄合并计算)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至2006年底前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标准不得高于2003年度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

原企业的财产变现所得应优先用于补交原企业欠交的职工社保金、补发欠发的职工工资和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解决。

(五)对改制企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离岗退养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由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按第(二)条规定的标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可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 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关于《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梅市府办〔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标准计算缴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 〔2002〕41号)等配套文件执行。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正常生产企业可参照企业原离岗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但不得高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由企业自行支付;关闭、破产企业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发放。

(六)对改制企业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的职工,本人申请离岗退养的,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第(五)条规定的办法,由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领取经济补偿金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计发生活费的月数,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七)原企业职工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可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制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九)对从未在企业上班,无实际工作只作档案挂靠的人员,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需由政府统筹财政资金进行补助用于职工安置的企业,其财产变现所得可用于职工安置部分,应缴入市财政局国有企业改革专户,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办理。

二、离退休人员管理

(十一)改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应移交社会管理。社会化管理未完善时,其离退休人员由改制后企业留守机构管理,待社会化管理完善时再移交。其中,改制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照粤委办〔2003〕36号文的规定,逐步移交老干部局统一管理;退休人员按照中办发〔2003〕16号文的规定,加快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十二)退休人员的管理费用,按人均1000元列入安置费用总额,交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

三、职工户籍迁移和组织关系的衔接

(十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户籍应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迁回本人居住地管理机构管理,接受方不得收取国家和省、市规定外的任何费用。

(十四)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党组织关系,原则上采取属地化管理办法,由当地党委按照同类企业来管理。如属地化管理有困难的,可暂时保持原有隶属关系和管理现状,逐步理顺隶属关系。党员管理专项经费按每位党员500元预提。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团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移交接收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四、申报程序

(十五)市属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安置方案由企业制订。

2、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无需申报财政资金安置职工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需申报财政资金安置职工的,需经市改制办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梅州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