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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7-10-17 18:41:3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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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耕地保护责任制和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检查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各地要在下半年对“十一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基本农田责任书的落实情况、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做到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保护责任三落实,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顺利实施。

二、创新方式,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一是对国发〔2006〕31号文下发后实施征地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明确个人、集体、政府缴交社保资金的比例,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二是各地要按照征地面积安排10—15%生产生活留用地的原则,结合实际,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采取统一规划、统一预留、统一安排使用,把留用地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三是要健全就业安置、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帮扶机制,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能力。

三、采取措施,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并要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各地在加快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为工业梅州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同时,要依托省、市批准的工业园区(基地)设立产业转移园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县(市、区)要设立一个产业转移园区的目标。

四、认真探索,大力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一是要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尝试,如工业园区已批准农转用的,可探索采用集体建设用地方式办理。二是要对本地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情况、流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五、从严要求,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精神,各地要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一是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总价款“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二是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确保按规定拨出征地补偿各项费用,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三是要做好本地区2005年以来违规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清理、追缴工作,并在12月底前全额清缴。

六、强化执法,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行政工作

各级国土、监察部门要互相协作,紧密配合,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一是要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擅自占用或改变基本农田位置检查;二是要开展对工业用地审批情况、供地方式、供地价格检查;三是要开展对非法批地、批少用多、以租代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的查处和专项整治工作,不断规范土地管理市场秩序。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