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07年 > 2007年第12期 > 市政府文件
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
来源:本站  时间:2007-10-18 14:37:38  浏览:-
字号:

关于实施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

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梅州专家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人才现状,市政府决定制定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层次人才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骨干力量。制定高层次人才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吸引和留住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梅工作,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激励人才更好地为实施“四个梅州”建设发挥作用。

二、津贴类别和选拔数量

政府特殊津贴分为两个类别:

(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国务院特贴”),由国家人事部组织开展选拔工作,从2006年到2010年,每2年选拔一次。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下达人选的控制指标数,省人事厅根据本省实际向各地级市下达推荐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市政府特殊津贴(以下简称“市政府特贴”),由市人事局组织开展选拔工作。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30名。在享受市政府特贴后又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选拔条件者,从本人最后一次享受市政府特贴4年后,可再次申报和推荐享受市政府特贴。已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列入市政府特贴专家管理,不享受市政府特贴。

三、选拔范围和对象

(一)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的范围和对象包括:

1、全市范围内市属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企事业单位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和相关技术岗位较高技能,为企业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技术工人;依靠科技创新、直接参与研发工作并带领科技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到产业领域,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使企业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2、在我市农村中熟练掌握和运用农业科技知识,及时引进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成果,并带动广大农民共同致富,对促进本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的农民技术人员;

3、中央、省属驻梅单位中为本单位和梅州地区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包括技术工人);

4、户籍和档案关系不在我市,但持有梅州市人才居住证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且报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备案的,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符合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范围和对象中第1条规定的人员,在申报享受市政府特贴后,由我市推荐,可以参加国务院特贴的申报。

(三)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行政职务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列为享受政府特贴的选拔对象。

四、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突出的技能人才,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我市同行专家认可。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在职技术工人,具有高级农民技师职称、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农民技术人员,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认可,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学科领域带头人,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是重点学科带头人。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并经过实施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发明奖一等奖的前五位、二等奖的前四位完成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前五位、一等奖的前四位、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者;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二位,两项二等奖的前二位或三项三等奖的首位完成者; 梅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多项二等奖的首位完成者。

3、完成我市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或在消化引进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其技术水平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学思想、教学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所形成的教育思想或教学方法得到普遍推广,教育教学成绩显著,为省内外同行公认。

6、长期工作在卫生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传染病,成绩显著,为省内外同行公认;或在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经实践检验,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8、在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等其他专业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盛誉,对发展我市的先进文化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五、选拔程序和办法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步人选,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并按隶属关系逐级向上级推荐人选。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按属地化原则,由单位直接向所属市、县(市、区)人事局申报推荐人选。

享受国务院特贴人选原则上由人选所在单位从历年来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或从当年上报的参选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中择优推荐。

(二)推荐人选必须经过公示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推荐人选要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各县(市、区)、市直和驻梅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领导集体审核,并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

(四)市人事局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人选组织专家评议,经专家进行无记名投票,同意推荐的票数达到应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五)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联组成选拔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专家评议意见作为领导小组审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评议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推荐人选。

(六)经市选拔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推荐人选,除涉密人员外,由市人事局在报刊和网络等媒体上公示。

(七)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市政府批准。

六、津贴标准和发放

(一)享受国务院特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特贴30000元(其中:中央财政20000元、省财政10000元)。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国务院政府特贴证书。

(二)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特贴10000元。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颁发市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七、经费来源

市政府特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八、管理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政府特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做好推荐选拔工作。一是在选拔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地评价推荐人选,确保推荐人选的质量;二是选拔工作要增加透明度,要认真听取同行专家意见,加强群众监督;三是对在选拔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程序的,要严肃查处。

(二)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要密切同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单位要给他们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充分发挥专家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作用,鼓励引导他们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三)加强对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突出贡献事迹的宣传,弘扬他们与时俱进、科学求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展示他们良好的风貌。通过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事业中不断做出新贡献。

(四)建立考核制度和退出制度。对发现其业绩成果有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受到开除留用以上行政处分,以及在重大技术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享受市政府特贴人员,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发放的荣誉证书和津贴。

九、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