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务院信息办、国务院审改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06〕8号)和省信息产业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监发〔2006〕3号)等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我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于8月底开通使用。由于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时间紧、任务重、覆盖范围广,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梅市府〔2006〕7号文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全面清理许可项目(含委托实施或下放的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确保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合法,名称准确、规范。对于国务院和省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取消;对于不列为行政许可、改变管理方式或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项目,不得再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进行管理。以梅市府〔2006〕7号文公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为基础,截止到2007年4月30日,各单位凡是在截止时间前要变更、取消或增加行政许可项目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报梅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完善办事指南,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为适应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控要求,各单位应对每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办事指南进行全面整理完善,办事指南内容应包括:审批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数量、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申请材料目录、格式文本、联系方式、办理地点和承办人员等。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单位可在2005年我市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工作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进行修改、完善,与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直接对接,实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需要,也是加快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具体落实,保证本单位按时按质完成。指定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应于4月30日前报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综合楼408号房,李志敏,电话:2393023;市政府综合楼813号房,潘昌炎,电话:2398399,传真:2247214)。
按市统一部署,各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梅单位)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事指南应在2007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理,并报梅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送材料必须以所在单位的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并附电子文本,正式文件附加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⒈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基本样式)
⒉梅市府〔2006〕7号文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基本样式)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实施机关:建设部。
(二)是否存在前置审批:否。
(三)是否属于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否。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一般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二)特殊程序:无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法定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
无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八)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九)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九、表格下载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530房间
邮政编码:XXXXXX
十二、行政许可承办人、联系电话
承办人:XXX
联系电话:010—58933066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填写说明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应根据本级机关的具体审批权限(包括下放或委托项目)填写,如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一)是否存在前置审批:是指行政许可依法由市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即通常所说的“并联审批”。填“是”或“否”。
(二)实施机关:应写明具体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名称,如建设部。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写明XXX机关委托实施。
二、行政许可设定依据:除临时行政许可由规章设置外,行政许可均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设定。应有至少一项以上的依据并写明条文的具体内容。
三、行政许可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明确具体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数量:填“无数量限制”和“有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的,应写明具体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的行政许可基本上是有数量限制的。
五、行政许可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具体有三种情况:一种是县级部门受理并初审,报市级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第二种是市级部门受理并初审,然后报上级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第三种是市级部门受理,并作出许可决定。
特殊程序: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此程序期限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
(一)法定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外,一律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准。如省建设厅实施“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指本单位对外承诺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填“有”或“无”。有承诺期限的,应写明具体承诺期限(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填“收费”或“不收费”。收费的,应写明:
(一)收费依据:(1)法律;(2)行政法规;(3)其它。收费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文内容。
(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具体文件规定的标准。
八、申请材料全部目录(应注明是复印件还是原件,以及材料的数量。行政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所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九、表格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等
十、行政许可办理机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具体承办机构,具体到地市一级行政许可机关即有关科室或办事窗口。
十一、行政许可办理地址、邮政编码
十二、行政许可受理人、承办人、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