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7-05-18 09:43: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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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日



梅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精神,推进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市政府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为保障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和“谁许可、谁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全面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专项行动,实现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的工作目标。

二、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重点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的重点是非煤矿山开采、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成品油经营、城市燃气经营、娱乐场所、电子游戏、网吧、宾馆旅业、食品加工业、桑拿按摩等重点行业、“三合一”场所的无证无照经营户。清理整治的重点区域为农村食品市场、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等薄弱部位,以及人群聚集的旅游景区和生活区。

四、整治方式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工商部门协调,各职能部门(成员单位)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集中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从5月8日开始至7月31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5月8日—5月14日):要摸清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种类、数量以及行业分布等情况。

(二)宣传发动阶段(5月10日—5月14日):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总体安排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舆论氛围,做好集中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集中整治阶段(5月15日—7月29日):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列出集中查处取缔的重点地段和对象,对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要教育、引导补办证、照,督促其依法、守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要采取集中整治和日常巡查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总结阶段(7月30日—7月31日):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

六、部门职责及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5月15日—5月18日)负责牵头,公安、消防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

1.依法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5月19日—5月23日)负责牵头,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5月24日—5月28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5月29日--6月2日)负责牵头,食品药品监督、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采供血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6月3日--6月7日)负责牵头,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以及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6月8日—6月12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6月13日—6月17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须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6月18日—6月22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建设行政管理部门(6月23日—6月27日)负责牵头,公安、城乡规划、公用事业、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6月28日--7月2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部门协助,组织查处:

1.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7月3日—7月7日)负责牵头,国土、经贸、公安、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经贸行政管理部门(7月8日—7月12日)负责牵头,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酒类生产和经营、民爆器材生产和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7月13日—7月17日)负责牵头,公安交警、海事、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道路、水路运输及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7月18日—7月22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7月23日—7月25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烟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农业行政管理部门(7月26日—7月29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和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畜牧行政管理部门(7月26日—7月29日)负责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协助,组织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发展和改革等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盐业生产经营等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按照粤府办〔2007〕8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采取有力措施,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保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综合治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整治氛围。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使经营者持证持照经营的自觉性明显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和自觉抵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意识显著增强,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

(三)区别对待,注重实效。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坚持教育疏导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户区别不同情况做好取缔与规范工作。要加强引导,督促和帮助具备条件但未申领证照的经营户办理证、照,合法经营。特别是要引导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弱势群体办理证、照,在加强法律法规的教育中规范经营行为;对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群众反映强烈且不服从执法检查、整改不到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

(四)依法行政,落实责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问题,应及时将该信息通报相关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接到转来的信息后,应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反馈,及时报送情况。各成员单位对整治中的重要事项及问题要及时报告。整治工作结束后,请各成员单位分别将此次专项行动的总结及统计表于2007年8月15日前书面报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余海涛,联系电话(传真):2326502。

附:梅州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