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7-05-15 11:41: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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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安监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梅州市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粤府〔2004〕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广东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并在工作条件和经费上予以保障。乡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持《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

居委会(村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下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建立健全镇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业主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六)安全生产告诫制度;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八)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九)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总结。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必要时可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摸清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类建立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台账: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账;

(二)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三)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账;

(四)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台账;

(五)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

(六)特种设备台账;

(七)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八)事故管理台账;

(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台账。

第六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建档,实行定计划、定措施、定时限、定责任人的“四定”方案并督促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排查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落实监控措施和监控责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演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每半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及其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加强辖区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治理工作方案和总结。

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并监督实施;

(三)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率达100%;

(四)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评价和监控以及重大事项隐患评估、整改等费用;

(五)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矿山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实施跟踪监控;

(七)检查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八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率达100%;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简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三同时”、安全评价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工作:

(一)督促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省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政府或市政府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督促辖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审验;

(三)督促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

(四)督促辖区内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杜绝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般事故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事故统计报告应准确及时,不得迟报、瞒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本工作规定作为对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的考核依据。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