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产业转移园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及东西两翼与珠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规范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两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由广州市、梅州市两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目的是依托两地资源,根据“政府推动和市场导向结合、优势互补、集约化发展、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两地经贸合作,推动广州市产业转移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梅州山区经济发展。
第四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合作双方政府各职能管理部门应为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由广州市、梅州市两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作为广州市政府和梅州市政府的共同派出机构,向两地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管委会按正处级事业单位纳入梅州市政府管理。
第十条 管委会专职于产业转移工业园的规划、投资、开发、建设、管理和招商引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行政执法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由梅州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委会为梅州市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经营管理环境和投资环境,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指导监督入园企业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引导企业贯彻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落实《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
(三)制定实施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承接项目入园的相关工作;
(五)按现行投资管理体制进行项目管理,自主选择进入园区的投资项目;
(六)负责组织规划和实施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
(七)负责招商引资工作;
(八)协助企业申请办理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九)构建为企业开展科研、合作、电子商务等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和支撑体系;
(十)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负责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企业有关统计工作;
(十二)配合、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产业转移工业园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四条 管委会编制不超过20人,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名,由双方市政府派出。工作人员面向社会择优聘用。管委会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两地政府协商解决。管委会工作机构设综合办公室、投资促进办公室、规划用地办公室、资产管理中心四个部门。
第三章 园区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总体规划由梅州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因产业转移工业园发展需要,需对总体规划进行必要修改的,应经两地联手推进产业转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经两地联手推进产业转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如需对产业转移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需经两地联手推进产业转移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管委会根据用地、报建工作规程,代办对具体项目的审核、审批,并代办有关证照。
第十八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临时建筑物的建设和广告招牌、标志的设置,由管委会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基础设施的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需按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建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保护规定,管委会代办《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所需的《消防许可证》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可以委托管委会代为办理,市消防部门在收到管委会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四章 招商引资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实行“一站式”服务,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一切手续,由管委会 “一站式”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一条龙”服务,投资者有关项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统一代理办妥。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各种行政事业规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设“一个窗口”代理收取上缴。
第二十五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企业的资本金到位审计,年度经营业绩审计、资产评估等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施和有关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梅州市物价局核准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土地出让给企业的价格和标准厂房租赁、转让价格,由管委会依据市场行情核定,报两地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两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与管委会拟定委托代理行使有关职权的具体方案,报所在地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两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