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
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市政府对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市政府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69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目录见附件)。各文件牵头实施单位应在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将书面修改意见报送制定机关修改,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未报送的,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目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