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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8-03-06 21:50: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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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卫生局联系。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梅州市关于发展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优化配置城市医疗卫生资源,方便居民就医,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2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着力构建新型的城市卫生服务体制,努力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切实解决居民就医看病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统一规划,调整优化,科学配置社区服务资源;坚持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梅江区、兴宁市建成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体目标是:梅江区、兴宁市街道办事处所属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服务需要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社区卫生服务覆盖梅州城区和兴宁城区居民;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有较大提高,人员队伍基本稳定,医生和护理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率达80%以上;城市居民可以在社区得到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

四、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现有街道办事处卫生院转型建设。2008年—2009年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西郊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兴田街道办事处、福兴街道办事处由现有卫生院进行转制后各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9年—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区域和实际需要可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并根据可及性的原则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部布局设计要合理,应充分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和政策措施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城市基层公益性卫生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与二级以上医院建立双向转诊的新型城市医疗服务体系。

(二)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力。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科学核定和使用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完善招聘、辞聘、解聘制度,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供应渠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由当地政府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用药采购服务供应体系。要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按有关规定逐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加价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药品。

(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要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原则上应低于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上限;社区卫生服务可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方式;对部分个性化服务,社区卫生机构可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县(市、区)级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六)县(市、区)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管好用好省拨经费,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在财力可能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助。

六、明确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加强社区卫生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为社区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指标任务逐一落到实处,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