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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9-05-31 10:36:0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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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意义的认识。

市县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市县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进程。因此,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国务院《决定》的重大意义,增强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根本途径。我市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新的形势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增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紧迫性。近些年来,我市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依法行政取得重大进展,但还存在着诸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展不平衡,工作力度自上而下逐级递减,法制观念自上而下逐级递减,行政机关缺位、越位、错位,有些公务员依法办事意识淡薄,有些领导干部甚至把依法行政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等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必须强化法律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发展与依法行政的关系、依法管理与做好服务的关系、规范执法与提高效能的关系、行使权力与接受监督的关系,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认真履行好、落实好。

(二)努力形成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决定》是国务院继2004年发布《纲要》之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出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加快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国务院《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实。要组织广大公务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国务院《决定》,把国务院《决定》纳入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法计划予以安排,提出要求。各县(市、区)要仿效国务院法制办分期分批轮训从事政府法制工作干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专题培训工作,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贯彻国务院《决定》、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国务院《决定》的主要精神、深刻内涵和具体要求,明确所应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国务院《决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明确职责,着力加快建立、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建设

(三)不折不扣执行好现行依法行政各项制度。

规制建设是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根据《决定》要求,保障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六大类34项基本制度。自《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明显加快。市、县(市、区)政府普遍制订了《政府工作规则》,建立了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听取公众意见、公开听证,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规范性文件审查、审议、公开发布、评估、备案,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执法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投诉举报等各项制度。这些制度的制订,对促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很好的支持保障作用。当前,要根据实施情况,及时完善、修订,并督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

(四)明确职责,加快配套制度建设。

1.建立覆盖行政机关全体人员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切实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实行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或专题学法制度,保证领导班子集中学法的时间和内容。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市府办、市司法局负责);

(2)建立健全县处级、乡科级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紧密结合实际确定讲座内容,保证每年安排1—2场专题法制讲座(市府办、市人事局、市法制局负责);

(3)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对领导干部脱产培训、菜单式选学作出明确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市人事局、市普法办负责);

(4)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公务员每年学法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学法培训情况记入本人的《公务员培训证书》(市人事局、市普法办负责);

(5)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更新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市法制局负责)。

2.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查、考试和考核制度。

(1)对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每年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机制,把法律知识考试作为公务员职业准入的重要考核内容,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核、考试应当纳入年度考评和晋升考核范围(市人事局负责);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初审制度,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都必须经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对在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考试、考核,凡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市法制局负责)。

3.建立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

(1)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市府办、市法制局负责);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专家信息库,规定参与咨询论证专家的权利与义务和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与方式,专家的意见应当登记归档,涉及重大财政支出的决策,必须通过专业部门、专业人员充分评估论证(市府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局负责);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合法性审查的权限、方式和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市府办、市法制局负责);

(4)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逐步建立起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明确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职能,服务对象和服务方式;完善政府兼职顾问管理办法,吸引更多优秀社会法律工作者投身政府法制工作(市编委、市府办、市人事局、市法制局负责)。

4.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

建立重大决策评估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市县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个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市府办、市法制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负责);

5.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设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制度(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6个月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确需继续执行的,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废止,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市法制局、市府办、市档案局负责)。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分解和界定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依法制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具体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应当结合实践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2)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

(3)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市依法治市办、市法制局负责)。

7.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1)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设规范的行政复议听证、质证场所、申请人阅卷场所,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法制局负责);

(2)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市编委、市人事局、市法制局负责);

(3)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市法制局负责);

(4)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评估制度。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网上实时监控监察。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建立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将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成本等纳入政府绩效评估,提高行政效能(市监察局、市法制局负责)。

8.健全与行政监督相配套的行政问责机制。按照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责统一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首长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不履行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造成重大行政决策失误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局负责)。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决定》的贯彻落实

(五)扎实做好国务院《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县政府都要把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任务来抓。要抓紧清理和纠正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精神的各种文件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通过加快建立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全面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市县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和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评议考核。市县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国务院《决定》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年度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进行部署和安排,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和各项要求,近期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全面的回顾和总结,找准问题,研究对策,抓紧制定贯彻国务院《决定》具体方案,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

(六)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市县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贯彻国务院《决定》、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以推进本地依法行政进程,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