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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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6 期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 号)、《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和《关于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金函〔2009〕45 号)等文件精神,抓紧推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增加“三农”和小企业贷款供给,特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以及解决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我市争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重要内容。同时,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对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试点工作各项政策、程序、纪律和要求,严防各类违纪违规事件的发生,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开展。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承担起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指定一位政府分管领导以及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抓好落实。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的原则,切实为我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我市筛选符合条件的 2 个县(市、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县(市、区)各 1 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6 期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二、工作机制与批准程序

(一)工作机制。

成立梅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人行梅州中支、梅州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一是统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二是审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三是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四是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市金融办为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外,其主要职能为:一是负责受理县(市、区)试点申请;二是负责复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等事项;三是督促试点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能:一是负责筛选本县(市、区)的试点对象,预审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对其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情况进行测评;三是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二)批准程序。

1、县(市、区)试点申请及批准。

有试点意向的县(市、区)政府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书。试点申请于 2 月28 日前结束。(试点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 号〉第十五条)市金融办对县(市、区)试点申请书进行初审,再报市联席会议审核。经市政府审定的试点县(市、区)政府,应对本地区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进行筛选,并报市联席会议。

2、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及批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6 期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的内容详见《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 号〉第十四条)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

试点县(市、区)政府将通过预审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在 10 个工作日内复审后上报市联席会议审核,然后由市政府向省金融办申报。

3、工商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金融办批准批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行梅州中心支行和梅州银监局报送相关资料。

三、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

(一)监督管理。

联席会议指导县(市、区)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市金融办负责督促县(市、区)政府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能搞好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关联交易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公司章程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牵头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接收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经营、融资等信息,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每季度向市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等基本情况;每年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提交联席会议。

(二)风险处置。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违规情形,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责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6 期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市、区)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

四、宣传发动与学习培训

近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及时宣传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政策,特别要对《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 号)和《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 号)文件重点宣传,同时,对小额贷款的作用、发展前景深入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掌握实质,领会精神,并积极组织、参加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培训班,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梅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

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十日



附件:

梅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9 年第 6 期

总召集人:叶胜坤(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召 集 人:范宜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成 员:李新耀(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肖志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副局长)、王育先(梅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蓝文标(梅州市农业局调研员)、张小帆(梅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卓小玫(梅州市财政局副局长)、何 伟(市金融办副主任)、张昌亮(市金融办科长,联系电话:

2301362,13670882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