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我市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税收征管工作落实
税收是我市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解决当前民生问题,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的财力保证,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税收征管工作。为加强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税收征管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税收收入形势分析,提出加强税收管理、解决税收征管问题的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的高度,多谋培植税源之道,多思加强税收管理之策,发展经济,增加税收,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加强部门协作,营造良好征管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共同维护国家利益,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通过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堵漏增收;要通过建立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和传递协作机制,为税务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涉税信息,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体系。要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共商良策,共同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
(一)财政部门要每季度牵头召开税收收入联席会议,协助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要联合地税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应纳税的收费项目督促收费单位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在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时,要按政策严格把关,明确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属应税收费项目的,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发票;由财政部门统发的干部职工工资,要依法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拨付款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工程项目,应凭工程所在地地税部门的发票拨付工程款。
(二)工商部门要贯彻落实工商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确保工商、税务登记数据每天交换,进一步夯实税收户籍管理基础;同时,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印花税涉税项目(营业执照、合同等)贴花,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经批准经营户外广告等涉税信息。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信息,并按月提供车辆入户、过户、报废等信息;在办理车辆入户、过户、年审(包括本地缴税异地年审)手续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辆有关税收把关工作;要加大打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车辆力度,促进车辆规范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公安部门要加强发票案件的侦查工作,加大力度打击制售、使用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四)交通、公路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交通、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公路工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客、货运车辆营运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辆营运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五)发改部门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登记备案的文件(复印件)应及时抄送税务部门。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按月将土地征收和批准耕地占用等相关数据资料及土地市场交易等情况,包括闲置土地,土地出让、转让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并根据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手续。
(七)建设(房管)部门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地税部门信息联网,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报建项目相关数据及基建项目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等信息;对销售不动产的,必须凭地税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证,对二手房交易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房地产权证原件后,凭地税部门的完税证明办理房地产权的过户手续。
(八)物价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审批所有收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应税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九)各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向入园企业宣传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并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园区内企业相关信息和计划投资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园区税收征管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季向税务部门提供辖区内所有矿山生产能力的相关情况,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矿山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十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全面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教育管理部门应督促学校如实向地税部门申报应税教学劳务。
(十三)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税务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扣缴税款等税收保全措施应予以配合。
(十四)人民法院应支持配合地税部门执行涉及追缴税款案件、判决执行涉税项目的代收代缴税款工作。
(十五)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非经营性单位,凡购进商品或支付服务性劳务和基建工程款,必须凭当地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发票付款;凡有取得出租房屋收入和财产转让收入应税项目的,必须依法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
(十六)各镇、办事处要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当前要特别重视摩托车车船税和房屋出租税款的代征工作。
各级各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依法提供真实、准确的上述信息(资料)及税务部门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协税护税工作。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三、坚持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一)严格执行税法,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不得干预税务机关正常执法,不得要求(授意)税务机关违反税法征税和越权减免税,不得下达与税法相违背的规定、决定等;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
(二)强化行业税源和重点税收的征管。根据我市实际,税务部门要强化对工商企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及其他服务业、资源开发、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的税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重点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征管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源控管办法。
(三)加强税收户籍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商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国家经济普查资料和国税、地税间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进行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和非正常户,及时完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四)强化发票管理。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思路,从2009年7月起,在我市文化体育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业,旅店业、饮食业、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中,推行普通发票“网络在线开票”;加大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大型商场、超市等税控装置改造。
(五)严格欠税管理。严格控制新欠,大力清缴陈欠。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的审核和税款缴库的监控,对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及时核实情况,采取措施防范欠税;要落实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定期进行欠税公告。
(六)国税、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要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对新办税务登记实行“一户一证”和“一证双章”制度,采取统一受理、办理、管理的措施,避免出现漏管户和纳税人重复、多头报送资料;推进国税和地税联合管理个体工商户工作,人机结合共同核定纳税定额;国税、地税要充分利用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信息和稽查查补税款入库信息,做好当期及以前年度的信息比对,促进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管工作。要落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避免出现漏管和争管现象;联合开展纳税信誉评定、执法检查、税法宣传等工作。
(七)广泛收集、利用第三方信息。各级税务部门要抓好银税共享企业财务报表信息试点,努力扩大与海关、外汇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范围;积极开展与工商、财政、审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经贸、外经贸、电力、保险等部门的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交换的工商登记、车辆管理、工程项目、物价收费、招商引资、房屋土地交易等信息,进行税源分析,确定征收重点,促进相关税种的管理。
(八)深入开展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税务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查漏补收、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宽办案渠道,扩大稽查覆盖面,集中力量对征管基础薄弱和税收管理偏松、税负偏低的地区和行业开展专项(专案)检查、整治,规范税收秩序。
(九)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强化征管与优化服务并重,在组织收入中认真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