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09-08-24 09:30: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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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平稳交接、业务不断、待遇不减、各负其责”的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地实现管理经办职能、人员机构、基金和资产的顺利交接。

二、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新农合”移交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叶胜坤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蓝汕兴、范宜军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市残联、市编办主要领导组成。市“新农合”移交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由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王伟明任主任,市卫生局党委副书记周秋明、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副局长杨木欣任副主任。各县(市、区)相应成立移交工作指导小组。

三、移交内容和时间安排

(一)行政职能移交。

1.市级行政职能和移交。

原市卫生局“新农合”的行政职能按照市编办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市劳动保障局。移交后,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全市“新农合”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工作。9月10日前完成(市劳动保障局牵头,市编办、市卫生局协办)。

2.县级行政职能的移交。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的行政职能按照编办核定的行政职能移交给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移交后,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职能工作。9月10日前完成(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编办、卫生部门协办)。

(二)经办职能移交。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的经办职能于9月30日前移交给各县(市、区)社保局。10月1起,各级社保部门按照原新农合的政策和办法运作。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卫生部门、编办协办)。

(三)人员移交。

市、县(市、区)新农合的在编在岗人员于9月10日前完成移交,具体由市编办另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参保信息资料移交。

卫生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新农合”的参保信息资料等移交给社保基金管理局。

(五)“新农合”保障基金和资产移交。

“新农合”保障基金的移交。

9月底,各级审计部门对“新农合”的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后,12月31日零时,各县(市、区)卫生局将移交当日所有新农合的银行收入过渡户、支出户,基金余额全部划转社保基金管理局新开设的银行帐户。

“新农合”资产的移交。

卫生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现有信息系统软件设施等资产分别移交市、县(市、区)社保局。

四、办公室更名

市、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和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合并,更名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市、区)、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更名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 镇(街道)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与劳动保障事务所合署办公。

五、部门职责

各级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齐心协力,确保“新农合”顺利移交。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和社保基金管理局做好“新农合”的接收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新农合”规范性文件、运行数据、基金、人员和办公设施的移交工作。

各级编办:负责做好与“新农合”相关的人事调整工作,制定人员移交文件。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新农合”基金管理、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的核拨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移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领导重视,部门协调。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市“新农合”移交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抓好各项移交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构,确保2009年9月30日前全面圆满完成移交任务。

(二)各负其责,平稳过渡。各级卫生部门要在2009年9月5日前对移交的内容列出清单,提交市“新农合”移交工作指导小组。各牵头部门要根据移交内容和完成时限制订移交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同时,确保移交期间经办业务正常运作,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