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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梅州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  时间:2010-01-05 14:36: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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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梅州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我市是省产业结构调整确定的三大水泥基地粤东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建材产业已成为我市六大支柱产业之一,全市现有水泥企业75家,总生产能力1752万吨,其中旋窑水泥企业7家,生产能力495万吨,占29%;立窑水泥企业生产能力1257万吨,占71%。2008年全市水泥实际产量1308万吨,其中立窑水泥868万吨,占66.4%,旋窑水泥440万吨,占33.6%,全市水泥实现工业总产值41.8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12.5%。

我市水泥工业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落后产能比重大,淘汰工作压力重。我市落后水泥产能有1257万吨,占全市水泥生产能力的71%,其中“十一五”期间的淘汰计划为275万吨,“十二五”期间的淘汰任务近1000万吨。对未被列入全省“十一五” 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目前省财政没有出台补贴政策,加上国家已明确要求三年内全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增加了淘汰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二是生产集中度低。我市水泥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平均产能仅23.36万吨,远低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规模在500万吨以上企业仅有1家。三是水泥产业发展约束因素增加。《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出台后,国家水泥产业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对以后新上水泥项目带来新的严峻形势,造成较大影响,增加了新上项目的难度。以立窑为主体的水泥产业单位能耗高、污染大、成本高、效益低,资源和环境压力增大,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迫在眉睫。

为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产业升级,指导水泥工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第50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省经贸委等九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6〕430号)、省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广东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经贸工业〔2008〕700号)等有关规定,就加快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原则

全市水泥产业总体发展战略是:以塔牌集团为龙头,以蕉岭县为基地,以实现年产熟料2000万吨为目标,采取“先建后淘汰,边建边淘汰”的方式,把我市建设成为广东水泥生产基地。

(一)打造区域品牌,提升水泥行业竞争力。

整合蕉岭县乃至全市的优势资源,打造在全省、全国叫得响的区域品牌。以培育“塔牌”品牌为重点,通过新建方式及战略合作方式,即符合当前水泥产业政策要求的水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控股或者委托经营等各种方式,实现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等合作方式,互利互惠、双方或多方共赢,推进实施战略合作,以提高我市水泥产业集中度,推动水泥企业向集团化、大型化、现代化方向发展,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全市水泥产业的综合竞争能力。

(二)坚持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建设大中型水泥项目必须有可靠的资源保障。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石灰石矿山资源保证,规范设计,合理开采。重视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低品位原、燃材料、工业废渣、污泥等进行水泥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新建水泥熟料项目必须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环境负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启动对全市石灰石资源的详查工作。蕉岭县、梅县和平远县要启动并加快石灰石等水泥生产主要原材料的详查工作。蕉岭县要制订本县水泥原料资源整合分配方案,并向塔牌等大企业集中。

(三)坚持技术进步,提高行业竞争力。

支持企业利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装备,建设环保和节能型的水泥产业。支持企业在有资源、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条件适宜的地方建设日产熟料5000吨及以上的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合理规划布局年产水泥100万吨及以上的大型粉磨站;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任何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能力。

(四)坚持合理布局,实现科学发展。

水泥工业的发展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资源、交通和环境容量等因素,做到合理规划,科学有序发展。现省规划并重点扶持发展粤北、粤西、粤东“三大水泥生产基地”,并将我市作为粤东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粤经贸工业〔2008〕700号文件精神,坚持合理布局,新建、扩建项目要求建设在石灰石资源富集的地区,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名胜风景区内、旅游区、水源保护区内等敏感区域建设水泥项目。

(五)坚持等量淘汰,优化产业结构。

坚持“发展和淘汰”并重齐抓,以调整产业结构为主线,在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的同时,加快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必须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原则,新建项目企业或所在地政府要按照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先承诺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辖区内落后水泥产能已全部淘汰退出者除外),并采取可操作的保障措施,对已承诺淘汰未能兑现的地区水泥建设项目暂缓报批。

二、发展目标

根据全省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精神及我市水泥工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快全市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建设,争取到2015年,全市水泥熟料生产能力达到2085万吨,水泥粉磨总产能达到3045万吨。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三、发展布局

根据全市水泥产业总体发展战略,全市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后的新上项目指标优先安排在蕉岭县,除蕉岭县外,原则上不在其他县(市、区)布点新上水泥生产项目。但考虑历史原因,梅县和平远县可分别在梅雁实业投资股份公司年产150万吨新型干法旋窑熟料项目、宁江集团年产120万吨新型干法旋窑熟料项目建成投产,所有落后水泥产能全部淘汰退出后,在经过资源详查,确定有可开采30年以上石灰石资源保障的前提下,在本县等量淘汰指标内,采取战略合作的方式向市政府申报新上一条水泥生产线建设项目。具体发展规划布局是:

(一)水泥熟料产能规划布局。至2015年,全市水泥熟料生产能力将达2085万吨,其中蕉岭县1380万吨、梅县435万吨、平远县240万吨、兴宁市30万吨。具体包括:

1.现有7条生产线495万吨。

2.在建项目:平远宁江120万吨、蕉岭油坑150万吨。

3.正在申报项目:塔牌300万吨、梅雁集团150万吨。

4.规划申报项目:蕉岭县境内4条600万吨、梅县境内150万吨、平远县境内120万吨。

(二)水泥粉磨产能规划布局。至2015年,全市水泥粉磨总产能为3045万吨,其中:

1.独立粉磨站规划产能为1160万吨,包括:梅县570万吨、兴宁市120万吨、梅江区120万吨、五华县100万吨、大埔县100万吨、蕉岭县90万吨、平远县60万吨。具体为:(1)现有独立粉磨站9个,产能530万吨。(2)在建的立窑转产粉磨站4个,产能370万吨。(3)本着靠近市场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立窑配套的粉磨设备设施条件,在五华县、大埔县、平远县规划建设粉磨站,产能分别为100万吨、100万吨和60万吨。

2.旋窑配套粉磨产能为1885万吨,包括:保留现有旋窑配套粉磨产能,总产能为273万吨;新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本地配套粉磨产能1612万吨。

3.现有立窑粉磨产能在淘汰立窑产能时,同时淘汰其配套的粉磨产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加强对水泥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成立梅州市水泥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由市经贸局牵头,以蕉岭县为主,财政、环保、国土、中小企业、供电等相关部门指定专人参与,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快水泥产业发展。

(二)认真做好规划,严格项目核准。

调整修订全市水泥产业发展规划。鉴于近年来国家、省对水泥产业政策作了调整变化,特别是我市已明确以塔牌集团为龙头,以蕉岭县为基地,打造年产200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基地的目标。因此,要对2007年编制的全市水泥行业规划作重新调整修订。

新建水泥熟料项目,要坚持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石灰石资源保障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原则。新建项目企业或所在地政府要按照项目规模承诺淘汰等量落后水泥产能,在项目建成同时要拆除已承诺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装备;对达不到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的地区,一律不予核准新建(技改)水泥项目。

(三)严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管理。

1.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水泥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证。新建和技术改造水泥项目,必须有项目核准文件和取得拆除立窑等落后产能装备验收证明(由负责全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的省经贸委出具)后方可申报水泥生产许可证。被列入《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生产线)名单》的企业不予以换发(或适时收回)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

2.提高建设工程应用水泥准入标准。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物结构工程;禁止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使用立窑水泥。加大力度推广散装水泥、预拌和高性能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应用,县城区、中心镇镇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的建设工程项目,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加大对施工现场使用水泥的监管力度,严把施工进货检验关和监理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水泥。

3.加大环保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遵守属地管理原则,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实施对水泥生产线烟气连续检测装置的安装和管理,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规范“三废”治理设施的管理。做好对地处城镇规划区内、名胜风景区内、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泥企业和环保不达标企业的依法关闭退出工作。对新建(技改)水泥项目,必须兑现拆除落后水泥生产线承诺后方可受理项目试生产申请和环保竣工验收。

4.加强水泥矿山资源管理。做好全市石灰石矿山资源调查和勘探,摸清现有可用储量,并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审批,科学规范开采矿山。做好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的矿山企业,关停不规范开采的小矿山,并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四)建立退出激励机制,加快落后水泥产能退出。

1.贯彻落实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各地政府和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8〕30号)等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责,研究制订三年内全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激励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退出企业的职工安置等问题,确保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稳步推进。

2.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筹集地方落后产能退出补贴资金。各县(市、区)政府在落实省财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应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筹集专项资金,用于补贴属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水泥企业关闭或转产,确保该项工作稳妥开展。

3.认真履行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质监、环保、供电、工商、国土、经贸等部门和地方政府要依法依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关闭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已承诺淘汰任务的地区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淘汰任务。到2012年底全市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将全部淘汰。一是研究制定退出企业的扶持政策(项目核准、调整土地用途、转产银行贷款等),在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按要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实施改建粉磨站和建设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等转产项目,保证落后水泥能力的有序平稳退出。二是对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水泥生产装备或工艺(生产线)的企业用电价格,要严格执行省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三是停止对落后水泥产能和严重污染的企业享受税收上减免等优惠政策。四是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的产品的使用范围。五是加快兑现各地政府在新建水泥项目时签订“限期等量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承诺书”。六是建立责任制,对没有完成淘汰关停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行业“区域限批”水泥建设项目。七是要建立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回收和无害化处理的激励政策机制,充分提高水泥生产企业废物回收利用效益,实现节能清洁生产。

4.企业自身发展的社会责任。鼓励大型水泥集团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立窑水泥企业退出工作,承担发展过程中的部分风险,主动购买部分落后生产能力的市场份额或交付一定份额资金给当地政府作为落后产能退出基金,确保当地经济协调发展。

(五)坚持技术进步,促进资源节约。

加大节能技改力度,广泛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和装备(新型干法工艺、高效节能粉磨技术、余热发电等),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努力降低水泥行业的能源资源消耗;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消化吸纳城市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开发投入,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水泥生产原料、配方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等的研究;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实现水泥行业的节约发展、清洁发展。

(六)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快发展,提高生产集中度。

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在资源富集地区(包括:石灰石、粘土、铁粉等生产材料)建设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市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源审批、贷款投放、电力供应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加快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其在区域市场的影响力,打造区域优势品牌。同时支持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等方式进行战略合作,提高水泥生产集中度。

(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作用及咨询参谋和行业自律作用,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关水泥行业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引导投资方向。此外,行业协会应结合本意见的要求,积极开创新的产业服务模式,在参与行业规划、政策研究、标准制定、技术咨询、项目论证、价格协调、人才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我市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水泥产业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