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梅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创建“两无”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落实。
(一)市、县、镇三级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政府紧密配合的优质服务管理新体制,形成全市“一盘棋”工作格局。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教育、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标本兼治、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职责明确、责任落实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立足村(居)委,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健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经常性服务管理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五)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工作,由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检查和指导。
(六)市区及县城范围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出租屋流动人口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要根据流入人口规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队伍,按流入人口每1500人配备1名协管员比例配置。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
二、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重要职责,落实相关责任。
(一)市级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2.监督、检查、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户籍地与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双向检查评估;
3.配合本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4.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一年两次以上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5.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
(二)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流入与流出人口的规模和特点,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
2.建立人口计生综治相关部门联系制度,实现部门信息的有效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3.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4.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加强流动人口证件管理、孕环情检查、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免费技术服务;
5.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专项活动,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6.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案件的查处及行政执法工作。
(三)镇(街道、场)主要职责:
1.政府与镇(街道、场)、村(居)干部签订的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书中应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细化层级动态管理责任,落实包干区域流动人口计生管理责任,及时兑现奖惩;
2.每季度定期召开相关单位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例会,通报情况,落实工作任务;
3.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避孕节育手术、生殖健康检查和孕环情检查等服务;
4.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
5.指导流动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
6.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汇总、录入、更新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国家PADIS系统和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行信息通报和反馈。
(四)兼职部门、相关单位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职责:在办理流动育龄妇女《居住证》时,应核查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并作登记,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提供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同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房屋出租(借)业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对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环情检查义务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公安部门应当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在对流动育龄妇女进行劳动就业管理时,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严把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关,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育龄妇女,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招聘雇用,并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督促用人单位对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建档立卡,落实相关责任;对档案挂靠在职业介绍机构的流动人员,应核实其计划生育证明;在录用、晋升、晋级、调入外地干部,办理聘用外地干部手续和办理流动人口人事代理时,应当核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或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把好计划生育关。
3.工商部门职责: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查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中已婚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计生证件,并将其复印存档;督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他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从业人员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协助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个体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卫生部门职责: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各级医疗保健单位在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检、分娩接生时进行实名登记,并查验经现居住地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核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和未办理核验手续的应在48小时内向辖区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检查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工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促施工企业查验招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件,对无计划生育证件的不得招用,防止建筑工地成为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和生育的场所;督促施工工地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申报进驻施工的育龄人员名册,自觉接受施工地人口计生部门的验证和管理;施工工地出现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生育的,要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出租(借)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6.民政部门职责:加强对流动人口依法登记结婚、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现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并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7.教育部门职责:督促各类学校和幼儿园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入托时,应查验其父母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等计生证件,并将其复印存档;加强辖区学校招聘育龄流动教师的计划生育管理,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8.用人单位、业主等的责任:各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出租(借)房业主应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做好流动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全面做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服务管理工作,实现基层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规范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1.查验计生证件。对本省户籍流入的已婚育龄妇女查验《计划生育服务证》;对本省户籍流入的未婚育龄妇女或外省户籍流入的育龄妇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年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清查验证。督促无证或持不合格证明的育龄妇女限期(应在三个月内)回户籍地补办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
2.建立流入信息档案。对流入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经常性跟踪管理;对信息有变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计生动态资料,及时做好信息通报工作。
3.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为已婚育龄夫妇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手术及定期的查环查孕等服务管理。
4.征收社会抚养费。与户籍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依法对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
5.办理外省流入育龄夫妻生育登记。为符合条件的外省流入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
6.签订计生责任书。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要与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村(居)委要与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出租(借)房屋业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加强监督管理,明确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及出租(借)房屋业主的职责。
7.健全社区管理模式。规范管理社区、住宅小区出租屋(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建立与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小区保安员共同管理流动人口的工作模式,为入住流动人口登记建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及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8.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情况向户籍地进行及时通报反馈,对应通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的信息具有可查询性,不得缺少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的常住地或户籍地址等要件,户籍地址应登记到村(居)委会一级,要求信息提交率达100%。本省户籍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提交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外省户籍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提交国家PADIS系统;县内镇外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过纸质档案相互通报。
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现居住地应向户籍地通报的8项内容:(1)统计年度内有生育子女行为的;(2)统计年度内落实计划生育手术的;(3)统计年度内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4)统计年度内怀孕的(含符合政策核准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5)未持有有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6)在本地接受孕环情检查服务的;(7)婚育、节育情况有疑问的;(8)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9.规范纸质档案管理。现居住地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规范保存流入人口的纸质信息档案包括:(1)《成年未婚女性流入人口登记册》;(2)《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册》;(3)《年度流动人口子女出生情况登记册》;(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登记册》;(5)《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登记册》;(6)办理证件相关材料;(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材料。
(二)规范流动人口户籍地服务管理。
1.落实计生合同管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应与户籍所在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明确生育、避孕节育、查环查孕、证件办理及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等内容。
2.免费办理计生证件。流出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应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出前落实措施;配合现居住地,对流出前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落实措施。
4.落实查环查孕制度。督促应查环查孕的流出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期接受孕环情检查,并及时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5.建立流出信息档案。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流出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更新流出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动态信息。
6.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时对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和网络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接收反馈。镇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员每个工作日至少访问一次国家PADIS系统和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户籍地接收到通报信息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信息,更新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数据库,并上传反馈信息,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要求信息接收反馈率达100%;变更信息回执率达100%;信息反馈“查无此人”率控制在10%以下,“查无此人”信息准确率达100%。要求对所有信息反馈的内容建立备查档案。
7.规范纸质档案管理。镇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规范保存流出人口的纸质信息档案包括:(1)《成年未婚女性流出人口登记册》;(2)《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册》;(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4)现居住地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5)信息反馈记录和“查无此人”信息跟踪记录;(6)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7)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节育情况和生育状况的记录册。
8.全面加强区域协作。流出地主动与流入地建立区域沟通协作关系,与主要流入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向协作协议书》,建立两地点对点流动人口信息互动机制。
四、建立督查、考核和奖惩制度
要建立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的督查指导和考核制度,实行预警通报,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奖惩制度。
(一)加强监管督查。市对县、镇两级加大监管力度,县对镇进行具体的业务督查指导和管理。市对县、镇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督查指导,及时通报反馈情况。
(二)建立专项检查。市每年对镇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评估城区办事处、县城范围镇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三)实行定期通报。按照国家、省信息平台管理要求,市对县、镇每月进行信息监控,实行月通报制度。对落实信息管理工作较差的进行预警,限期整改;对不按期上报相关报表及报表质量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严格执行奖惩。
1.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平时督查情况,将检查结果列入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综合评估。
2.接受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项检查评估情况作为计划生育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依据。对检查评估结果较好的,在年度考核综合评估中加分;检查评估结果不达标的,直接给予“通报批评”或“提醒注意”。
3.接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项检查评估结果较好的,在年度考核综合评估中加分,并给予“通报表扬”;检查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年度将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类管理;存在问题严重、工作差距较大的,将直接给予“提醒注意”或“黄牌警告”。
4.人口计生兼职相关单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较好的,在年度人口计生兼职考评中给予“通报表扬”;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的单位及主要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予以“一票否决”。
5.对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出租(借)房业主不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按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