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1-12-21 14:54: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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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保护我市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存在居住场所与厂房或仓库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宾馆、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存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宾馆、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存在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均可以来人、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举报时间在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发现之前的,经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查处后,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举报项目查处罚款金额的20%,每宗案件最高奖励限额为10万元,奖励资金由收缴罚没款收入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形式分为来电举报、来人举报、来函举报:

(一)来电举报。受理方法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举报电话号码:400—8999—119。

(二)来人举报。受理方法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2时、14时30分至17时30分。受理地点为梅州市公安消防局(梅州市中环东路19号)四楼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三)来函举报。地址:梅州市中环东路19号市公安消防局四楼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邮政编码为514000。

第七条 梅州市公安消防局应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以电话或者书面等形式告知举报人。举报属实的,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共同领取,同时提交奖金分配协议。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梅州市公安消防局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完善奖励程序和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存在恶意诬告、蓄意陷害、谎报火患的,对举报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