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企业登记
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
梅州市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为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梅州绿色的经济崛起,特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律要求,紧紧围绕我市“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努力营造“审批环节少、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办事环境,促进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助推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梅州。
二、改革的主要原则
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框架下进行创新改革。
企业登记改革要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与时俱进,以创新的精神积极改革不合时宜的规定和做法,全力推动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坚持“统一协调、并联审批”的原则。
坚持权责协调统一,实现“集中服务、效率优先、并联审批、承诺办结”,加快完善市场准入体系,强化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中小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1.以货币一次性出资申请设立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开通“工商验资E线通”的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缴交公司注册资本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只需提交相关银行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可以免交验资报告,对此项规定,全体股东应作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2.注册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因资金困难,经全体股东申请,允许其注册资本“零首期”办理登记注册,余额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此项规定,全体股东应作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3.公司股东按期出资有困难的,允许公司股东在规定的出资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出资期限,最长可延长1年。
4.允许已设立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实行分期缴付制,对原注册资本已达增资后应缴实收资本20%的,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可暂不缴纳新增首期20%部分的实收资本,允许于两年内分期缴足增加部分。股东仍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此项规定,全体股东应作出相应的书面“承诺”。
5.允许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受限制,以评估后的净资产核定其实收资本。
(二)放宽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6.对权属为申请人的场地,但无法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可以使用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7.对申请人租赁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只提交该场所有效的租赁合同办理工商登记,可以免交出租方场所产权证明。
8.允许股东相同或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一址多照”。
9.允许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使用集中办公区域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
(三)支持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10.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
1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1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前取得的相关前置许可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沿用,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试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制度改革。
13.对企业登记注册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以行政服务中心为依托,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的审批模式,实现相关部门并联审批,监管部门实时监管。
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按照各相关审批部门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组织人员收取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统一受理,并即时分别转送相关审批部门。各审批部门在收到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转办件后,实行限时承诺办结制度。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牵头召开协调会,理顺关系。
(五)放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
14.放开各类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冠梅州市名称的条件,允许各县(市、区)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论行业和注册资金(本)的多少,均可申请冠市名称,共享梅州市这一公共资源。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申请人从各县(市)到市区来回往返的成本,冠市名称可实行网上申报程序办理。
15.受理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时,允许境外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先行提供复印件或传真件,后补交经核实的材料。
16.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可提交身份证明和有效入境签证复印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17.允许内、外资企业名称中不冠行业,即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
18.允许企业名称中冠以开发、发展、实业等字词。
19.允许不论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多少,企业名称中冠以投资字词。
20.允许个体工商户 “一人多照”,申请名称登记的,字号、行业可以相同。
21.允许法规及规章、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
22.允许双转移企业保留原投资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字号和行业特点,企业名称组织形式前加新设立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如:“广州景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梅州投资的新设企业,企业名称可核定为“广州景源电子科技梅州有限公司”。
(六)放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放宽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减少经营范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束缚,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因增加经营范围而办理多次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分如下两种类型核定:
23.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核定为:商业物资供销业的批发、零售(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
24.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多行业综合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有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七)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
25.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进一步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属下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26.凡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各类民营科技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人民币,母公司属下有3个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八)延伸工商登记服务窗口。
27.全面推行电子化“网上登记”、“网上年检”服务,实现全流程网上操作。
28.全面推行冠省名称和冠市名称“网上申报”服务,缩短办事的时间和空间,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九)进一步调整登记管理权限。
29.经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工商所可以开展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各类分支机构登记受理及发放营业执照,提供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服务。
(十)减少审批环节,实行承诺办结。
30.为了方便企业办事,缩短企业办事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即审即办”、“一窗受理”、“限时办结”等制度。
31.凡不涉及需实质审查的各类工商登记,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3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要当场办结。
33.对进入产业转移园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一律即来即办。
四、相关保障措施
(一)完善审批体系,依法落实责任。
各并联审批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内部工作和监督机制,通过出台相关服务承诺制度、考核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切实落实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规范运转。
(二)完善行政审批电子信息平台,保障行政审批信息共享。
全面推行“网上审批”,由市政府信息中心牵头进一步完善梅州市电子政务系统,各行政审批部门原则上统一使用全市通用审批系统,不能直接使用的,必须实现系统对接,保障各行政审批部门网上行政审批操作顺畅,行政审批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和公开,监管部门依据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跟进,确保监管到位。
(三)进一步强化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制度。
监察机关将所有审批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监察范围,进行实时在线监察和督办,对未按时办结行政审批或未跟进落实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并联审批联席会议按照“联合办公,会议决策”原则处理审批事项。会议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并联审批部门负责人参加,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出席联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充分授权、全权委托本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出席),联席会议无法形成决定的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提出意见,上报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