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3-08-27 09:23:36  浏览:-
字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应急

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梅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办法。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服从部门建设管理办法的同时也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遵循“谁建队、谁管理,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学校、自治组织等单位具体负责。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分类。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市、县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以及镇(街道办)、村(居)委、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专职、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国土、住建、城管、交通、农业、畜牧、水利、卫生、林业、气象、公安、安监、环保、民政、海事、供电、供水、燃气、通信、地震等部门组建的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专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专业技术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

(三)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组建的各种志愿者参加的应急救援队伍。

(四)专家应急救援队伍。是指由各行业、各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家人才组成的专家组。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一)市、县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级称“梅州市XX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级称“XX县(市、区)XX综合应急救援大队”。人数由其管理单位按最高出勤人数定。

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级称“梅州市XX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20人;县级称“XX县(市、区)XX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10人。(本行业主管部门对队伍名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

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共青团组建的称“梅州市或XX县(市、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红十字会组建的称“梅州市或XX县(市、区)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人数均在100人以上。同时,鼓励社会其他组织建立各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⒋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称“梅州市或XX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人数不少于15人。

(二)镇(街道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镇(街道办)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以镇(街道办)干部、公安干警、专(兼)职消防员、治安员、医务人员、护林员、民兵等力量为主,组建“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XX镇(街道办)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50人。

(三)村(居)委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村(居)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以“两委”干部、护林员、民兵及其他力量为主,组建“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称“XX村(居)委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20人。

(四)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规模和标准。

规模以上企业都要建立一支由企业保安、物业管理员和职工组成的专职或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人数不少于企业在职人数的10%;其他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支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和标准由企业自定,称“XX企业综合应急救援队”。

(五)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模和标准。

全市大中院校要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物业管理员、学校保安相结合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20%;中学、小学、托幼机构等要组建一支由教职员工参加的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人数不少于在校教职员工的30%,但不少于5人,称“XX学校综合应急救援队”。

第七条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把好应急救援队员的选拔关,设立队长,明确联络员,建立花名册,确定联系方式,明确集结地点和工作任务,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第八条 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协调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培训、演练、信息统计等建设管理工作。

第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和“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熟悉救援区域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二)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值班备勤、培训演练、装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四)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五)服从指挥调度,执行应急救援任务。

(六)按时准确上报有关应急救援信息,救援任务结束后及时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

第十条 非紧急状态下,各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受组建单位领导、管理、使用的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紧急状态下,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和使用。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与救援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由属地政府派出,确需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向上一级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接到应急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调动应急救援人员及设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抵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服从现场指挥人员指挥。按照有关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清点人员、设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现场。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的保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救援工作中必需的食物、水、电、辅助设备和材料及人工等费用由被救援的地方、单位负责。在实施跨区域、跨行业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被救援的地方、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补偿。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应急救援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由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的统筹、规范、监督和落实由各级政府负责。

第十八条 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对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每年年底前将主要应急救援装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备案。


第六章 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于每年年初按照规定制定培训计划,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年度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方案、改进措施和总结报告及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中受伤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伤残评定、经济补偿、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