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梅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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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

部门关于梅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4—2016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局、残联《梅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梅州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市教育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局 市残联


为加快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粤府办〔201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发展特殊教育是推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近年来特别是创建教育强市以来,我市特殊教育事业取得较大发展,各级政府投入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有所提升,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初步构建起涵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但从总体上看,我市特殊教育整体水平还不高,发展还很不平衡,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发展水平偏低,农村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不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有待改善,特殊教育教师和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因此,必须加快推进特殊教育发展,提升特殊教育水平,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帮助残疾人全面发展和更好融入社会,使广大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国梦的进程中实现幸福人生。

二、总体目标、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使每一个残疾孩子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经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起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提升,建立起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的特殊教育工作格局。到2016年,全市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全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75%以上。到2016年底,全市各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标准。

(二)具体目标。

——到2014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0%以上;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55%以上。

——到2015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65%以上。

——到2016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以上;重度肢体、孤独症、脑瘫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75%以上。市及梅江区、梅县区、兴宁市、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分别建成1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

(三)重点任务。

1.提高普及水平。针对实名登记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残疾状况和教育需求,采用多种形式,逐一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步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比例。

2.加强条件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残疾学生学习和生活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

3.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认真执行国家盲、聋和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标准,健全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的教材体系。扩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规模,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特殊教育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三、主要措施

(一)构建“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体系。

1. 建立健全残疾儿童信息档案共享机制。根据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实行的“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残联、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残疾儿童筛查鉴定信息、入学信息、资助信息等,形成残疾儿童筛查鉴定、建档、入学、安置机制,实现互通互联、资源共享。

2. 加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与指导。各县(市、区)残联应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统计工作,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相关数据和情况,并提出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建议;协助动员、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等。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根据残联提供的就学建议,动员、组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确定就学学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并通报同级残联;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学籍管理;协助做好残疾儿童少年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3. 加强“医教结合”实验工作。各级卫生计生、残联要定期派医务人员和专业康复人员到学校指导残疾儿童少年的医疗与康复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特殊教育师资为在校外接受康复医疗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教育服务。各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要与特殊教育学校资源共享,积极探索“医教一体”的教育模式,依托现有资源,努力争取在2016年底建成1所以上“医教结合”实验学校。

(二)扩大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规模。

1.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规模。对义务教育阶段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尤其是轻度视力残疾、听力言语和肢体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附设特教班为主的形式,尽可能在普通学校安排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实施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融合教育。加强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无障碍环境设施等建设,为残疾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便利。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促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2.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能力。对义务教育阶段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用以特殊教育学校为主的教育形式。各县(市、区)要科学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生类别,引导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错位发展。市特殊教育学校要面向全市招生,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面向全县(市、区)招生。支持各地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招收学生残疾类别,特别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孤独症学生,尽量满足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可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教班。

3.组织开展送教上门。各县(市、区)要积极整合教育、卫生、残联、体育、文化、社区等各方面资源,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三)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学前教育。各县(市、区)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列入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采取措施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学习,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对学前残疾儿童实施合适的教育、保育、康复。

2.高中阶段教育。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中职学校举办残疾人普通高中或中职教育部(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特教班,面向具备学习能力、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学生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残疾人特点合理设置专业,满足残疾学生就业需求。

3.高等教育。各县(市、区)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四)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

1.推动实施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根据省的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免收学杂费、课本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从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

2.切实保障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特殊教育学校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10倍拨付经费;对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8倍拨付经费;对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附设特教班学生,按不低于普通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5倍且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对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学生,按每年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拨付经费。公用经费省市县分担比例和拨付方式与现行普通学校相同。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补助标准按不低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的1.1倍拨付。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补助省市经费分担参照现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分担比例实施。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公用经费拨付标准。对接收本市户籍3—5周岁残疾儿童的公办或民办幼儿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3.进一步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享受我市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助学政策。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

4.继续将特殊教育纳入市级彩票专项公益金使用范围,对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辖区内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或培训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强特殊教育基础能力建设。

1.大力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6年底,将市特殊教育学校建成一定规模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使其成为我市特殊教育的实验基地、指导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梅江区等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成1所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积极建设若干所集教育、康复、养护于一体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学校。支持市儿童福利机构和有条件且残疾儿童人数较多的县(市、区)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其他县(市、区)级儿童福利机构依托现有场地、设备和人员设立特教班。已建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市及县(市、区)要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56—2011)》,对未达标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改建、扩建。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配备标准要求,及时配备教育教学、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将全市各特殊教育学校建成标准化的特殊教育学校。

2.加快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基地建设,创建我市特殊教育品牌。支持开设中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特教班,争取与广东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华南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等具有区域覆盖功能的特殊教育院校合作建设。

3.加快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建设。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特殊教育机构、重度残疾儿童教养机构。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4.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依托市和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制度。按照《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教基〔2012〕8号)要求,加快建设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专业教师,做好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5.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依托广东省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各地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应按照《广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暂行办法》(粤机编办〔2008〕109号),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及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附设特教班、开展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的普通学校配齐配足教职工,确保学校正常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对在普通学校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奖励中给予适当倾斜。市及各县(市、区)要为送教教师和承担“医教结合”实验的相关医务人员提供工作和交通补贴。研究设定随班就读教师、送教上门指导教师和康复训练人员等的岗位条件。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根据特殊教育特点对特殊教育教师职称进行单列评审,将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特教教师职务(职称)的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体系,其康复治疗师和康复护理人员纳入当地卫生部门医护人员职务(职称)评聘体系。

2.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力度,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招生和培养规模,优化特殊教育人才培养布局结构和类别结构。

3.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把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梅州市“强师工程”,并在经费投入上予以倾斜。采取集中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市县分级负责对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以及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实行全员培训。市将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提高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七)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

1.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认真实施国家特殊教育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探索开展特殊教育课程改革。选取若干盲、聋、培智学校开展课程改革试验,着力培育在全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试验学校,为市开展改革试验探索经验和提供示范。根据残疾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鼓励研发特殊教育校本课程,探索国家课程、校本课程相融合的学校课程体系。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学模式、教学策略和方法改革,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特点,注重提高其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能力。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重视残疾学生的艺术和体育工作。开展“医教结合”实验,积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模式,探索建立我市康复类课程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特殊教育学校评价体系。

2.加强特殊教育教研工作。各级教育教学研究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为当地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等提供专业指导,搭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举行交流活动的平台,实现教研资源共享。

(八)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更多人关心关注残疾人事业,支持帮助特殊教育发展,为残疾学生无障碍地全面融入社会创造更好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和举办特殊教育机构,鼓励广大志愿者开展关爱残疾人教育的志愿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民办特殊教育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适合的教育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将其纳入我市“教育创强”的重要内容,摆上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配置特殊教育和康复资源,切实解决制约特殊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各县(市、区)要根据国家、省和市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拟订本地区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路线图、时间表以及工作责任人,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

(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协同推进计划实施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确保计划如期完成。要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和入学安置工作,建立由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和专家、教师、家长代表参与的残疾儿童少年分类鉴定和入学安置机制。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承担特殊教育工作学校的指导,开展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信息监测服务和动态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本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三年内建成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的目标,制订财政投入方案,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大对特殊教育学生资助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福利机构孤残儿童抚育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做好扶残助残工作,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残疾学生纳入低保范围,保障残疾学生的基本生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的支持政策。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康复训练团队和指导医生团队,定期上门为接收残疾学生的学校提供医学、康复、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并为康复培训、家长咨询提供服务与指导。残联要继续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名调查登记工作,定期将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情况特别是未入学情况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训练、辅具配发和生活学习无障碍环境改造;定期联合其他相关部门组织上门服务,对身体有残疾的儿童少年进行残疾情况鉴定,并提出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建议。

(三)加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

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县(市、区)进行评估验收,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水平和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等作为评估验收的主要指标,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省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