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5-11-26 10:59: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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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大埔

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埔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




梅州市大埔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批准的《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广东省韩江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初步设计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专题报告》),结合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及库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

第三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以人为本,保障被征地群众和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梅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区(含工程料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区以及移民工程建设区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由项目法人与大埔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大埔县人民政府按《规划大纲》、《可研报告》、《专题报告》明确的规模和标准,并依据本办法编制实施细则和补偿标准,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列入大埔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占用耕地或林地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项目和移民安置用地,经批准后,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发证手续。

第八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枢纽坝区和库区范围内的耕地,采取耕地补偿和生产安置相结合。以耕地长期补偿为主,一次性货币补偿等其他方式为辅。

水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照该水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计算,旱地按照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8倍计算。其中的16倍按照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一次性投入到高陂水利枢纽电站(以下简称电站),逐年在电站收入中提取回报作为耕地的长期补偿,年限从耕地实际被征收之日起计算,直至枢纽功能停止及电站报废为止,不回收本金。电站所有权或经营权中途出让或转移时,耕地长期补偿的债权债务随之转移并继续有效。其余水田14倍和旱地12倍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

园地、林地等其他土地作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九条 耕地长期补偿的数额为水田稻谷年净产值,依据稻谷年亩产量、稻谷收购价格及水稻种植生产成本等因素计算(即水田稻谷年净产值=水田面积×稻谷年亩产量×稻谷收购价格-水稻种植生产成本),旱地则按水田稻谷年净产值的0.82倍计算。

水田稻谷的年亩产量、生产成本等,由大埔县人民政府参考《规划大纲》、《可研报告》和《专题报告》并结合当地实际,在水田征收当年核定。

耕地长期补偿的面积以最终农民承包户愿意长期补偿的田亩数为准,在征收当年确定。

稻谷收购价格按每年当地政府粮食部门挂牌的收购价格计算。

工程建设期的耕地长期补偿资金,由梅州市人民政府与电站运营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耕地长期补偿的补偿实体是被征收的耕地,补偿对象为被征收耕地对应的村级集体或承包户。耕地长期补偿对象所涉出生、死亡、婚进婚出等人口变化,由耕地长期补偿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解决。

第十一条 耕地长期补偿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大埔县人民政府依据《条例》、《规划大纲》、《可研报告》、《专题报告》和本办法编制,报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选择耕地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的使用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费,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工矿企业、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和其他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复建或者其他处理方式,按照已批复的概算标准迁改建或者补偿。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六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生产安置以耕地长期补偿为主,其他安置方式为辅。移民安置分集中安置和自行安置。

第十七条 集中安置采取在大埔县已规划的移民安置点进行安置的原则,并按照《可研报告》和《专题报告》中有关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

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安置点相关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移民户在安置点的住房,由移民户自建,但需按安置点的整体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选择自行安置的,由本人向大埔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搬迁费以及移民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大埔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后,移民与移民安置区当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大埔县人民政府应按国家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高陂水利枢纽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编制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广东省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埔县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要依照国家和省的财经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存储期间的孳息,应纳入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大埔县人民政府应根据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建设的征地和移民安置计划,按照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经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确认。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镇、村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投入到电站的耕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6倍资金,由大埔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集,负责与电站运营方办理投资的相关手续,负责与被征地农民签订相关协议。从电站收入中提取回报资金(以下称受益资金)的方式,由梅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供电局在电站上网电费中代扣,并划入梅州市财政局,由梅州市财政局再划入大埔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账户。从电站收入中提取收益资金数额由大埔县人民政府,项目法人与电站运营方共同协商。

当电站上网电价上调时,受益资金的数额由梅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评估和协商确定后相应提高;电站上网电价下调时,受益资金的数额不作调整。

第二十五条 受益资金由大埔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受益资金用于支付征收耕地长期补偿费及建立调节基金。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因稻谷价格上涨所增加的补偿费用,每年累积。

受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由大埔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梅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在发电收入中提取受益资金时,由梅州市人民政府与电站运营方协商,但需确保当年度的受益资金足额到位。

当稻谷价格超预期上涨,调节基金不足以支付补偿粮食差价时,由梅州市人民政府统筹研究解决。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应按《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对工程的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梅州市档案管理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大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管;项目法人参与工程移民档案工作的监管;涉及移民工作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其承担任务形成的移民档案、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及防护工程建设等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或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工程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

第三十条 移民档案形成单位(部门)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将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全面收集、系统整理,并按规定向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归档或移交。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规程》(SL682—2014)要求,对工程的移民安置进行相应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工程阶段性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移民安置验收又分自验、初验和终验。移民安置的自验由大埔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由梅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终验由上级部门主持进行。

第三十三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包括农村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的征地和移民安置依法接受中央、省、市的全过程监督;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接受中央、省、市的审计和稽查。

大埔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对工程征地和移民安置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梅州市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进行监察、审计和监督。

监察、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进行监察、审计和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高陂水利枢纽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由大埔县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等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评估。

第三十七条 大埔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将工程征收征用的土地数量、土地种类、补偿标准和金额以及安置方案等依法依规向群众公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或者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对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单位或个人,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条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二)在移民安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