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优
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细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细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5日
梅州市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
市场环境的细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30号)》,支持企业通过兼并管理重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提出以下细化措施:
一、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加快清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⒈认真细致全面梳理我市兼并重组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严格落实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权责清单范围外的涉及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压减审批范围。(市编办、市商务局、市国资办负责)
⒉做好部门权责清单清理工作。严格按照省有关审批事项,落实本部门权责清单,制定审批流程图,规定办理时限。加快推进并联审批运行机制。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并联审批专门服务窗口,加大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梳理力度,优化审批流程,为投资项目审批推行并联审批做好前期准备。按省有关规定,对权责清单范围外的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进一步压减审批范围。(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优化审批程序。
⒈推进网上审批。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积极推行兼并重组网上并联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尽量让企业减少来回跑的次数,提高联合审批效率,形成“全共享”工作平台。同时,简化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简化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依规提供程序最简、时限最短、行为规范的快速审批服务。(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市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免收审查费、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费等费用。(市质监局负责)
⒊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升服务效能。一是与市质监局窗口共同为外商投资企业开辟获取预赋码绿色通道,通过建立内部的信息平台获取企业预赋码,无需企业再跑多一个窗口,有效减少了企业跑多个窗口的麻烦。二是联合海关开展简化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凭商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到海关办理即可,海关不再派人到企业实地勘察,减少了办证环节,至少压缩了3天时间。三是在“微改革、微创新”活动中,推行容缺受理和信任审批制,针对申办人到窗口办理业务时,经常出现资料不全或资料中有错误的现象,建立“容缺受理、信任审批、企业承诺、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机制,对申办人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主要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存在个别材料不齐时,遵循信任在先原则,由申办人书面承诺,可先行受理承办,填写《补件通知书》,写明需补交材料、修改内容和时限,申办人在取证时将材料一次性补齐。从而缩短办结时间,减少申办人来回窗口次数,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四是要求对一般性的变更业务审批发证权限由省商务厅下放到市级,使企业办结时限从原来至少15天压缩在3天时间内。(市商务局负责)
⒋优化工商登记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
⒌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文件精神,简化办理程序,服务好企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改善金融服务
(三)优化信贷融资服务。
⒈积极引导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积极引导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加大对企业并购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如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等。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银政企融资对接平台,每月按时收集、汇总企业融资信息,将信息及时传送给各家商业银行,并刊挂在政务网站上,使各家商业银行及时了解信息资源,以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以产城融合带动城镇化发展。积极做好企业融资服务工作。对于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致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争取为企业顺利实施兼并重组创造条件。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对于有意向实施兼并重组的上市、挂牌企业,鼓励有关证券公司和相关基金,力争为其提供直接投资服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⒉协调辖区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探索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开展商标权、专利权、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开发产业链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四)发挥资本市场作用。
⒈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在全市范围内对重点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债券融资企业后备资源库,将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入库管理,并积极引导其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⒉鼓励兼并重组企业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权证等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人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统筹安排现有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加快转型升级。对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企业优先安排申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予以支持。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兼并重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一次性给予重组金额的1%补助,最多不高于100万元。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市财政局负责)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使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为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企业所理解,为贯彻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为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发展营造一个有利的宣传舆论环境。创造性地开展服务工作,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帮助企业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加强把关,正确处理好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辩证关系,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四、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
(七)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梅市府〔2010〕25号)、《关于印发梅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10〕70号),对符合“三旧”改造政策适用范围的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完善用地手续。企业兼并重组后原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原企业部分或全面加工环节向外转移,原土地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在扣除收回土地补偿等费用后,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⒈企业在兼并重组方案中,要对到龄退休人员和已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作出规定,并按政策预留其社会化管理经费。(市财政局、市国资办负责)
⒉做好劳动关系继续承接。企业被兼并重组或分立,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职工的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有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承继前与承继后的职工工龄连续计算;需续签、新签劳动合同的,可由承继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被兼并重组或分立期间,新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但是,经双方协商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好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剥离退休人员,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国企在兼并重组或分立时的到龄退休人员和已退休人员,要按照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市直和中央省属驻梅国企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按规定分别缴交一定的服务费后,直接纳入社会化管理。其他企业的退休人员,经当地退管办同意可直接进入社区,实施社会化管理。做好实施兼并重组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能作用,加强企业兼并重组或分立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对进入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进行登记造册,根据其学历水平、年龄状况、专业技能和求职意愿等,及时给予就业指导。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个性化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及时提供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服务。拓开各种就业渠道,努力促进失业人员尽早实现再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九)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⒈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坚持转变发展方式,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落实产业政策准入标准,引导企业加快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⒉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对市级发证企业,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换(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市质监局负责)
⒊落实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执行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等政策文件规定,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市环保局负责)
(十)推进重点行业兼并重组。
加大力度推动汽车、钢铁、水泥、稀土、医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规划,按照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实施战略性重组。分行业制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并抓好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国资办负责)
(十一)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政策,建立统一的协调服务机制,帮助企业防范投资风险,加强企业投资安全预警和危机处理,切实保护企业境外权益。支持企业加快完善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与国际接轨的跨国经营管理体制,规范境外投资行为。引导企业加强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过程监控,制订实施风险分担转移预案,完善投资和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走出去”扶持政策并向重大境外并购项目倾斜,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并购。鼓励和支持外资参与兼并重组。(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六、加强服务和管理
(十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税务、产权交易平台等领域,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兼并重组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相关行业协(商)会和中介机构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市场信息、战略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服务、财务审计、税务等咨询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办负责)
(十三)优化政务服务。
⒈针对骨干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主动加强政务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困难。整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行业动态等信息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办负责)
⒉主动收集整理兼并重组的具体案例,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向全市宣传推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⒊依据现行统计方法制度,提供相关企业、行业的统计信息,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服务。(市统计局负责)
(十四)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
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行为的规范监管,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偷逃税款、逃避债务、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国资办负责)
⒉切实贯彻国家有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对涉及国有企业资产或股权的,严格按照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对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领域,切实加强审查。(市商务局、国资办、工商局负责)
七、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
(十五)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⒈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对企业涉嫌垄断行为的分析研判,配合省做好反垄断调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⒉在水泥等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水泥产品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水泥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
⒊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市工商局负责)
(十六)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
⒈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取消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各项规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办、市法制局负责)
⒉依据现行统计方法制度,按重组兼并企业法人单位主要经营地,执行在地统计原则,如确实需要,将依据跨地区原重组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切反馈相关统计数据。(市统计局负责)
(十七)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要求,按照‘非禁止即可行’原则,进一步放宽企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在交通、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领域,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支持民营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十八)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专业化、高素质领导人员的培养选拔力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加大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鼓励开展跨地域、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八、加强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健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和对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指导,及时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支持解决我市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协调解决各县(市、区)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强化组织落实。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细化措施,抓紧落实并定期做好相关督导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设立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